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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66號
原 告 蔡○芳 年籍姓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蔡○文 姓名住址資料詳卷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張○茹 姓名住址資料詳卷
被 告 林宏柏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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