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交附民,67,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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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67號
原 告 林美蘭
被 告 李奇諺
謝何美蘭即振昌液化煤氣行
上列被告李奇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3年度交訴字第91號),經原告對其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謝何美蘭即振昌液化煤氣行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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