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侵重訴,2,20150827,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侵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志明
指定辯護人 樓嘉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強制性交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志明自民國壹佰零肆年玖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劉志明前因強盜殺人、加重強制性交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2條第1項強盜而故意殺人罪、同法第222條第1項第8款攜帶兇器強制性交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係經拘提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4年3月31日裁定執行羈押3月,並於104年6月18日訊問被告後,當庭裁定被告應自104年7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4年8月27日再次訊問被告後,仍認其涉犯上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爰於104年8月27日當庭裁定被告應自104年9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