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侵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代號0000-000000A (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4 年度侵訴字第58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謝琬萍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