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原訴,18,2015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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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柏傑
選任辯護人 黃見志律師
王建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5439號),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暨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柏傑自民國壹佰零伍年壹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黃柏傑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黃柏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後,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如未予羈押,顯難確保本案之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且衡以被告所涉犯行之社會危害性,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104年10月8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犯行,對犯下本案深感後悔,也會在具保後找一份工作,且定期前往派出所報到,又被告父母於羈押期間均有探視被告,亦會在被告具保後嚴加管教被告,被告應無逃亡之虞,再被告已羈押數月之久,農曆年關將近,被告涉犯本案重罪,恐數年內無法與家人團圓過年,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於105年1月7日屆滿,經本院訊之被告坦認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復有卷內證人證詞、通訊監察譯文及相關證據可資佐證,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屬法定刑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依一般人之合理判斷,可認為被告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即已該當「相當理由」之情形,為確保國家刑罰權之實現,並衡以被告所涉犯罪對社會之危害性,及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本院認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故認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存在,此外,本件聲請意旨均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各款事由不相符合。

被告以上開事由聲請停止羈押,於法無據,本件停止羈押之聲請,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是被告應自105年1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穎
法 官 何一宏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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