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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26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源三
選任辯護人 鄭明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簡式審判程序,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5 年1月2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22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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