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審交易,276,2015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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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易字第27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朝政
選任辯護人 黃順天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1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五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0四年」八月五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之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裁定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伊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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