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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訴字第12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宸儀
選任辯護人 陳彥勝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周宸儀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李承曄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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