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審交附民,678,2015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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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78號
原 告 丁○貞
丁○○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丁○貞
被 告 林明春
訴訟代理人 陳子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孫偲綺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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