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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78號
原 告 葉謝玉胎
訴訟代理人 葉進益
被 告 王賢欽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朱世璋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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