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審交附民,80,2015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0號
原 告 江錦珠
被 告 邱傅珍妮
上列被告因刑事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9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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