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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133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韋訓禮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24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韋訓禮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39號「處刑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39號「處刑欄」所載之主刑及從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韋訓禮(綽號「金仔」、「韋哥」)前因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509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96年1 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8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00 年11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使用其向不詳年籍之人收購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做為與借款人聯絡之用,先後於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時間、地點,利用附表一各該編號「借款人」欄所示周德強等22人需錢急迫之際,分別約定貸予如附表一各該編號「約定借款金額」欄所示款項及應支付附表一各該編號「計息方式」欄所示之利息利率,或同時要求借款人提供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擔保品」欄所示擔保品作為還款之擔保,並於貸予時均預扣1 期利息而實際交付如附表一各該編號「實取借款金額」欄所示借款本金予各該借款人,嗣再分別向各該借款人收取利息,而以此方式取得附表一各該編號「實際收取利息」欄所示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嗣警方據報於103 年4 月2 日上午8 時30分,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韋訓禮位於高雄市○○區○○○巷00號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其所有如附表二編號1 至6 所示供作或預備供作前揭貸放款用途之物品後,始悉全情。
二、案經周德強、吳翊綺、黃鳳匙、張微萱、楊沛穎、陳國榮、王玉枝、蔡欣萍、潘煒文、王𥪕程、顏嘉男、陳崇任、施統元、徐秋霖、邱至仁、李素卿、吳明修、李明瑞、張杉杰、許里安、張博豪、戴葉科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59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當事人於審判程序亦同意作為證據,而經本院審酌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自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韋訓禮於本院審理時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且據證人即被害人周德強、王玉枝、黃鳳匙、張微萱、楊沛穎、徐秋霖、陳國榮、潘煒文、張博豪、許里安、李明瑞、顏嘉男、戴葉科、吳翊綺、蔡欣萍、王𥪕程、張文亮、陳崇任、施統元、邱至仁、李素卿、吳明修等人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證述綦詳(見警卷第9 至112 頁,偵卷第38至46頁、第53至61頁,本院卷第49至53頁),並有警員洪世詮職務報告及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6 所示之物附卷可佐(見偵卷第37頁,第62至123 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本案論罪科刑之依據。
二、另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被害人均係因需款急迫而先後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間分別向被告借款,而被告向被害人所收取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利息利率,分別介於年利率60.83 %至1042%間【計算式:(每期預扣或收取利息數額÷約定借款金額)×12×100 %=利息年利率】,顯均已超出民法第205條所規定一般借貸契約之法定最高利率即年息20%甚遠,併衡諸目前社會之借貸習慣、金融市場動態等客觀標準,被告乘被害人急迫之際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事實,足堪認定。
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所涉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重利犯行,均屬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44條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日生效施行。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修正前刑法第344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刑法第344條則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新法法定刑提高至「3 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部分則提高為「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核均屬加重刑罰之範圍,是修正後刑法第344條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44條之規定。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被告係乘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各被害人急迫需款之際,分別對被害人出借款項,以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渠等對同一被害人出借單筆借款後之多次收取重利行為,於自然概念上雖屬數行為,然均係基於單一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持續收取,而藉此謀取與本金顯不相當之重利,其以接續之意思就同筆借款持續收取重利,屬基於單一犯罪計劃接續所為之行為,於法律應包括評價為一行為,而論以接續犯;
至附表一各編號所示重利犯行中,編號4 、5 、6 、7 所示被害人張微萱,編號13、15、16、17、18、19所示被害人許里安,編號22、23、24、25所示被害人戴葉科,編號27、28、29所示被害人蔡欣萍,編號31、32、33所示被害人張文亮,編號35、36所示被害人施統元,向被告借貸款項雖均非僅1 筆,惟同一被害人之各筆借款發生原因,均係各該被害人表示急需用錢而主動向被告借貸款項,被告僅立於被動地位而依約出借款項,自難認被告於上開編號所示各該被害人第1 次向其借款之初,主觀上即具有往後各次貸放款項以收取重利之接續犯意,是被告歷次出借款項行為,應各自獨立評價而成立數罪,公訴意旨認被告貸放予編號27、28、29所示被害人蔡欣萍之3次借款後收取重利行為僅成立一罪,尚有誤會,併予敘明。
。
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39次重利犯行,屬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另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犯罪科刑執行完畢情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科紀錄表1 份可參(見本院卷第73至74頁),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重利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各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生活所需,反任意以高額利息貸款而收取重利,破壞社會正常交易秩序,又此舉極易迫使借款人因不堪債務壓迫鋌而走險,衍生社會問題,足以危害社會秩序,所為誠屬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尚可態度,復兼衡其犯罪手法、各筆借款實際所收取利息暨所生損害、自述智識程度為專科肄業及其案發期間從事每月收入30,000元鷹架搭建工作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處刑欄」所示之刑暨諭知如附表一「處刑欄」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合併定應執行刑暨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㈢、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6 號所示物品,均為被告所有供作或預備供犯本案所用之物一節,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述在卷(見本院卷第71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被告所犯各罪項下為沒收之宣告。
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 至8 所示客戶證件影本、戴葉等人所簽發之本票、支票等物,係被告與各該借款人間債權債務關係之憑證,況依通常交易習慣,在借款人還款之後,被告尚須返還該等票據及擔保品,是該等物品尚難認係被告犯罪所得之物而屬其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 、第38條第1項第2款,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姜麗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具體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國龍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 │借款時間、地點│約 定│實 取 │計息方式 │擔保品 │ 處刑欄 │
│ │ │ │借款金額│借款金額 ├───────┤ │ │
│ │ │ │ │ │實際收取利息 │ │ │
├──┼────┼───────┼────┼──────┼───────┼───────┼────────┤
│1 │周德強 │98、99年間在高│6萬元 │48,000元 │每7天為1期,每│開立面額4萬元 │韋訓禮犯重利罪,│
│ │ │雄市苓雅區和平│ │(預扣第1期 │借款萬元每期利│本票1張、軍人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路大統百貨公司│ │利息12,000元│息2,000元(年 │身分證、重機車│肆月,如易科罰金│
│ │ │旁的「7-11超商│ │) │利率1042%) │駕駛影本。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除取得預扣第1 │ │附表二編號1至6所│
│ │ │ │ │ │期利息12,000元│ │示物品,均沒收。│
│ │ │ │ │ │,所借金額均已│ │ │
│ │ │ │ │ │償還完畢。 │ │ │
├──┼────┼───────┼────┼──────┼───────┼───────┼────────┤
│2 │王玉枝 │99年間在高雄市│3萬元 │27,000元 │每10天為1期, │開立面額6萬元 │韋訓禮犯重利罪,│
│ │ │大寮區某處 │ │(預扣第1期 │每借款萬元每期│本票1張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利息3,000元 │利息1,000元(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年利率365%)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除取得預扣第1 │ │附表二編號1至6所│
│ │ │ │ │ │期利息外,另償│ │示物品,均沒收。│
│ │ │ │ │ │還利息1萬元, │ │ │
│ │ │ │ │ │並已還清本息。│ │ │
├──┼────┼───────┼────┼──────┼───────┼───────┼────────┤
│3 │黃鳳匙 │100年年中某日 │2萬元 │19,000元 │每30天為1期, │開立面額1萬元 │韋訓禮犯重利罪,│
│ │ │在高雄市小港區│ │(預扣第1期 │每借款萬元每期│、2萬元本票各1│累犯,處有期徒刑│
│ │ │鳳林路與沿海路│ │利息1,000元 │利息500元(年 │張 │肆月,如易科罰金│
│ │ │口 │ │) │利率60.83%)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除取得預扣第1 │ │附表二編號1至6所│
│ │ │ │ │ │期利息外,另繳│ │示物品,均沒收。│
│ │ │ │ │ │利息1千元,已 │ │ │
│ │ │ │ │ │還清借款。 │ │ │
├──┼────┼───────┼────┼──────┼───────┼───────┼────────┤
│4 │張微萱 │101年10月25日 │4萬元 │36,000元 │每10天為1期, │開立面額6萬元 │韋訓禮犯重利罪,│
│ │ │在高雄市鳳山區│ │(預扣第1期 │每借款萬元每期│、15萬元本票各│累犯,處有期徒刑│
│ │ │中山東路某處 │ │利息4,000元 │利息1,000元( │1張、12萬元本 │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年利率365%) │票2張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除預扣第1 期利│ │附表二編號1至6所│
│ │ │ │ │ │息外,至今已償│ │示物品,均沒收。│
│ │ │ │ │ │還利息30萬元,│ │ │
│ │ │ │ │ │尚欠本息12萬元│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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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張微萱 │101年11月5日在│5萬元 │45,000元 │每10天為1期, │ │韋訓禮犯重利罪,│
│ │ │上揭地點 │ │(預扣第1期 │每借款萬元每期│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利息5,000元 │利息1,000元(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年利率365%)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同上 │ │附表二編號1至6所│
│ │ │ │ │ │ │ │示物品,均沒收。│
├──┼────┼───────┼────┼──────┼───────┤ ├────────┤
│6 │張微萱 │102年6月3日在 │4萬元 │36,000元 │每10天為1期, │ │韋訓禮犯重利罪,│
│ │ │上揭地點 │ │(預扣第1期 │每借款萬元每期│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利息4,000元 │利息1,000元(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年利率365%)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同上 │ │附表二編號1至6所│
│ │ │ │ │ │ │ │示物品,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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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張微萱 │102年8月7日在 │2萬元 │18,000元 │每10天為1期, │ │韋訓禮犯重利罪,│
│ │ │上揭地點 │ │(預扣第1期 │每借款萬元每期│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利息2,000元 │利息1,000元(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年利率365%)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同上 │ │附表二編號1至6所│
│ │ │ │ │ │ │ │示物品,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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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楊沛穎 │100年間在高雄 │6萬元 │54,000元 │每10天為1期, │開立面額12萬元│韋訓禮犯重利罪,│
│ │ │市新興區和平路│ │(預扣第1期 │每借款萬元每期│本票1張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與六合路口 │ │利息6,000元 │利息1,000元(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年利率365%)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除預扣第1 期利│ │附表二編號1至6所│
│ │ │ │ │ │息外,另已償還│ │示物品,均沒收。│
│ │ │ │ │ │利息15萬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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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徐秋霖 │101年年初某日 │20萬元 │180,000元 │每15天為1期, │開立面額7萬元 │韋訓禮犯重利罪,│
│ │ │在高雄市左營區│ │(預扣第1期 │每借款萬元每期│支票2張、6萬元│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博愛路與華夏路│ │利息20,000元│利息1,000元( │支票1張 │伍月,如易科罰金│
│ │ │口 │ │) │年利率243%)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除預扣第1 期利│ │附表二編號1至6所│
│ │ │ │ │ │息外,另償還利│ │示物品,均沒收。│
│ │ │ │ │ │息24萬元,尚未│ │ │
│ │ │ │ │ │清償借款14萬元│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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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陳國榮 │101年間在高雄 │9萬元 │81,000元(預│每10天為1期, │開立面額6萬元 │韋訓禮犯重利罪,│
│ │ │市鳳山區中山東│ │扣第1 期利息│每借款萬元每期│、9萬元本票各1│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路與博愛路口 │ │9,000 元) │利息1,000元( │張、3萬元本票2│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年利率365%) │張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除預扣第1 期利│ │附表二編號1 至6 │
│ │ │ │ │ │息外,另償還本│ │所示物品,均沒收│
│ │ │ │ │ │息45萬元,已清│ │。 │
│ │ │ │ │ │償全部借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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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潘煒文 │101年間某日時 │3萬元 │27,000元 │每10天為1期, │開立面額6萬元 │韋訓禮犯重利罪,│
│ │ │許,在不詳地點│ │(預扣第1期 │每借款萬元每期│本票1張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利息3,000元 │利息1,000元(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年利率365%)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除預扣第1 期利│ │附表二編號1至6所│
│ │ │ │ │ │息外,已還清本│ │示物品,均沒收。│
│ │ │ │ │ │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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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張博豪 │101年7月2日某 │30萬元 │285,000元 │每10天為1期, │開立面額60萬元│韋訓禮犯重利罪,│
│ │ │時許,在高雄市│ │(預扣第1期 │每借款萬元每期│本票1張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中華五路與正勤│ │利息15,000元│利息500元(年 │ │伍月,如易科罰金│
│ │ │路口 │ │) │利率182.5%)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除預扣第1 期利│ │附表二編號1至6所│
│ │ │ │ │ │息外,另償還利│ │示物品,均沒收。│
│ │ │ │ │ │息60萬元,尚未│ │ │
│ │ │ │ │ │償還本金30萬元│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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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許里安 │101年7月23日在│10萬元 │90,000元 │每10天為1期, │開立面額30萬元│韋訓禮犯重利罪,│
│ │ │高雄市三民區大│ │(預扣第1期 │每借款萬元每期│本票1張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福街209巷口 │ │利息10,000元│利息1,000元(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年利率365%)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除預扣第1 期利│ │附表二編號1至6所│
│ │ │ │ │ │息外,迄今已償│ │示物品,均沒收。│
│ │ │ │ │ │還本息100萬元 │ │ │
│ │ │ │ │ │,尚未償還本金│ │ │
│ │ │ │ │ │50萬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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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許里安 │101年11月23日 │4萬元 │36,000元 │每10天為1期, │開立面額12萬元│韋訓禮犯重利罪,│
│ │ │在上揭地點 │ │(預扣第1期 │每借款萬元每期│本票1張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利息4,000元 │利息1,000元(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年利率365%)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同上 │ │附表二編號1至6所│
│ │ │ │ │ │ │ │示物品,均沒收。│
├──┼────┼───────┼────┼──────┼───────┼───────┼────────┤
│15 │許里安 │102年2月21日在│6萬元 │54,000元 │每10天為1期, │開立面額18萬元│韋訓禮犯重利罪,│
│ │ │上揭地點 │ │(預扣第1期 │每借款萬元每期│本票1張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利息6,000元 │利息1,000元(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年利率365%)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同上 │ │附表二編號1至6所│
│ │ │ │ │ │ │ │示物品,均沒收。│
├──┼────┼───────┼────┼──────┼───────┼───────┼────────┤
│16 │許里安 │102年4月25日在│5萬元 │47,000元 │每10天為1期, │開立面額15萬元│韋訓禮犯重利罪,│
│ │ │上揭地點 │ │(預扣第1期 │每借款萬元每期│本票1張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利息3,600元 │利息600元(年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利率262.8%)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同上 │ │附表二編號1至6所│
│ │ │ │ │ │ │ │示物品,均沒收。│
├──┼────┼───────┼────┼──────┼───────┼───────┼────────┤
│17 │許里安 │102年6月18日在│6萬元 │56,400元 │每10天為1期, │開立面額18萬元│韋訓禮犯重利罪,│
│ │ │上揭地點 │ │(預扣第1期 │每借款萬元每期│本票1張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利息3,600元 │利息600元(年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利率219%)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同上 │ │附表二編號1至6所│
│ │ │ │ │ │ │ │示物品,均沒收。│
├──┼────┼───────┼────┼──────┼───────┼───────┼────────┤
│18 │許里安 │102年12月27日 │4萬元 │37,600元 │每10天為1期, │開立面額12萬元│韋訓禮犯重利罪,│
│ │ │在上揭地點 │ │(預扣第1期 │每借款萬元每期│本票1張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利息2,400元 │利息600元(年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利率219%)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同上 │ │附表二編號1至5所│
│ │ │ │ │ │ │ │示物品,均沒收。│
├──┼────┼───────┼────┼──────┼───────┼───────┼────────┤
│19 │許里安 │103年3月19日在│10萬元 │95,000元 │每10天為1期, │開立面額30萬元│韋訓禮犯重利罪,│
│ │ │上揭地點 │ │(預扣第1期 │每借款萬元每期│本票1張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利息5,000元 │利息500元(年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利率182.5%)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同上 │ │附表二編號1至6所│
│ │ │ │ │ │ │ │示物品,均沒收。│
├──┼────┼───────┼────┼──────┼───────┼───────┼────────┤
│20 │李明瑞 │101年8月30日在│20萬元 │196,000元 │每10天為1期, │開立面額60萬元│韋訓禮犯重利罪,│
│ │ │高雄市苓雅區和│ │(預扣第1期 │每借款萬元每期│本票1張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平路與同慶路口│ │利息4,000元 │利息200元(年 │ │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 │利率73%)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除預扣第1期利 │ │附表二編號1至6所│
│ │ │ │ │ │息外,已繳納36│ │示物品,均沒收。│
│ │ │ │ │ │期利息24萬元,│ │ │
│ │ │ │ │ │尚欠借款10萬元│ │ │
│ │ │ │ │ │。 │ │ │
├──┼────┼───────┼────┼──────┼───────┼───────┼────────┤
│21 │顏嘉男 │101年12月在高 │30萬元 │270,000元 │每10天為1期, │開立面額90萬元│韋訓禮犯重利罪,│
│ │ │雄市三民區河堤│ │(預扣第1期 │每借款萬元每期│本票1張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路某處 │ │利息30,000元│利息1,000元( │ │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 │年利率365%)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除預扣第1 期利│ │附表二編號1至6所│
│ │ │ │ │ │息外,迄今已償│ │示物品,均沒收。│
│ │ │ │ │ │還債務30萬元,│ │ │
│ │ │ │ │ │尚餘本息15萬元│ │ │
│ │ │ │ │ │未還清。 │ │ │
├──┼────┼───────┼────┼──────┼───────┼───────┼────────┤
│22 │戴葉科 │101年12月25日 │40萬元 │380,000元 │每10天為1期, │開立面額120萬 │韋訓禮犯重利罪,│
│ │ │在高雄市三民區│ │(預扣第1期 │每借款萬元每期│元本票1張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河堤路252號 │ │利息約2萬元 │利息500元(年 │ │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 │利率182.5%)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除預扣第1 期利│ │附表二編號1至6所│
│ │ │ │ │ │息外,另償還利│ │示物品,均沒收。│
│ │ │ │ │ │息40萬元,尚欠│ │ │
│ │ │ │ │ │10萬元借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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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戴葉科 │102年1月15日在│30萬元 │285,000元 │每10天為1期, │開立面額90萬元│韋訓禮犯重利罪,│
│ │ │上揭地點 │ │(預扣第1期 │每借款萬元每期│本票1張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利息15,000元│利息500元(年 │ │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 │利率182.5%)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同上 │ │附表二編號1至6所│
│ │ │ │ │ │ │ │示物品,均沒收。│
├──┼────┼───────┼────┼──────┼───────┼───────┼────────┤
│24 │戴葉科 │102年1月22日在│20萬元 │190,000元 │每10天為1期, │開立面額60萬元│韋訓禮犯重利罪,│
│ │ │上揭地點 │ │(預扣第1期 │每借款萬元每期│本票1張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利息10,000元│利息500元(年 │ │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 │利率182.5%)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同上 │ │附表二編號1至6所│
│ │ │ │ │ │ │ │示物品,均沒收。│
├──┼────┼───────┼────┼──────┼───────┼───────┼────────┤
│25 │戴葉科 │102年1月30日在│20萬元 │190,000元 │每10天為1期, │開立面額60萬元│韋訓禮犯重利罪,│
│ │ │上揭處所 │ │(預扣第1期 │每借款萬元每期│本票1張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利息10,000元│利息500元(年 │ │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 │利率182.5%)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同上 │ │附表二編號1至6所│
│ │ │ │ │ │ │ │示物品,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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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吳翊綺 │102年年初在高 │20萬元 │188,000元 │每10天為1期, │開立面額60萬元│韋訓禮犯重利罪,│
│ │ │雄市前鎮區光華│ │(預扣第1期 │每借款萬元每期│本票1張(已還給│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路某高中前 │ │利息12,000元│利息600元(年 │被害人) │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 │利率219%)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除預扣第1 期利│ │附表二編號1至6所│
│ │ │ │ │ │息外,另收取3 │ │示物品,均沒收。│
│ │ │ │ │ │期即1個月利息3│ │ │
│ │ │ │ │ │萬6千元,現已 │ │ │
│ │ │ │ │ │清償完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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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蔡欣萍 │102年6月14日至│40萬元 │380,000元 │每30天為1期, │開立面額120萬 │韋訓禮犯重利罪,│
│ │ │高雄市仁武區大│ │(預扣第1期 │每借款萬元每期│元本票1張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春二街「三清宮│ │利息20,000元│利息500元(年 │ │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 │利率60.83%)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除預扣第1 期利│ │附表二編號1至6所│
│ │ │ │ │ │息外,起先以每│ │示物品,均沒收。│
│ │ │ │ │ │月五分計算,每│ │ │
│ │ │ │ │ │期需繳付6萬元 │ │ │
│ │ │ │ │ │利息,約4個月 │ │ │
│ │ │ │ │ │後,每月三分利│ │ │
│ │ │ │ │ │,需繳付3萬6千│ │ │
│ │ │ │ │ │元利息,迄今尚│ │ │
│ │ │ │ │ │未償還本金,僅│ │ │
│ │ │ │ │ │繳交利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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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蔡欣萍 │102年11月16日 │60萬元 │570,000元 │每30天為1期, │開立面額180萬 │韋訓禮犯重利罪,│
│ │ │高雄市仁武區大│ │(預扣第1期 │每借款萬元每期│元本票1張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春二街「三清宮│ │利息30,000元│利息500元(年 │ │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利率60.83%)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同上 │ │附表二編號1至6所│
│ │ │ │ │ │ │ │示物品,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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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蔡欣萍 │103年2月15日在│20萬元 │190,000元 │每30天為1期, │開立面額60萬元│韋訓禮犯重利罪,│
│ │ │高雄市仁武區大│ │(預扣第1期 │每借款萬元每期│本票1張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春二街「三清宮│ │利息10,000元│利息500元(年 │ │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 │利率60.83%)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同上 │ │附表二編號1至6所│
│ │ │ │ │ │ │ │示物品,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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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王𥪕程 │102年年初在高 │40萬元 │360,000元 │每10天為1期, │開立面額120萬 │韋訓禮犯重利罪,│
│ │ │雄市仁武區澄觀│ │(預扣第1期 │每借款萬元每期│元本票1張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路某處 │ │利息40,000元│利息1,000元( │ │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 │年利率365%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除預扣第1 期利│ │附表二編號1至6所│
│ │ │ │ │ │息外,另償還本│ │示物品,均沒收。│
│ │ │ │ │ │息債務80萬元,│ │ │
│ │ │ │ │ │已還清借款。 │ │ │
├──┼────┼───────┼────┼──────┼───────┼───────┼────────┤
│31 │張文亮( │102年4月5日在 │13萬元 │117,000元 │每10天為1期, │開立面額39萬元│韋訓禮犯重利罪,│
│ │張杉杰) │高雄市鳥松區「│ │(預扣第1期 │每借款萬元每期│本票1張、9萬元│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澄清湖」大門前│ │利息13,000元│利息1,000元( │本票2張 │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 │年利率365%)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除預扣第1 期利│ │附表二編號1至6所│
│ │ │ │ │ │息6萬元外,另 │ │示物品,均沒收。│
│ │ │ │ │ │償還利息40萬元│ │ │
│ │ │ │ │ │,尚欠借款19萬│ │ │
│ │ │ │ │ │元。 │ │ │
├──┼────┼───────┼────┼──────┼───────┤ ├────────┤
│32 │張文亮( │102年4月10日在│3萬元 │27,000元 │每10天為1期, │ │韋訓禮犯重利罪,│
│ │張杉杰) │上揭地點 │ │(預扣第1期 │每借款萬元每期│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利息3,000元 │利息1,000元(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年利率365%)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同上 │ │附表二編號1至6所│
│ │ │ │ │ │ │ │示物品,均沒收。│
├──┼────┼───────┼────┼──────┼───────┤ ├────────┤
│33 │張文亮( │102年4月12日在│3萬元 │27,000元 │每10天為1期, │ │韋訓禮犯重利罪,│
│ │張杉杰) │上揭地點 │ │(預扣第1期 │每借款萬元每期│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利息3,000元 │利息1,000元(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年利率365%)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同上 │ │附表二編號1至6所│
│ │ │ │ │ │ │ │示物品,均沒收。│
├──┼────┼───────┼────┼──────┼───────┼───────┼────────┤
│34 │陳崇任 │102年8月在高雄│5萬元 │45,000元 │每10天為1期, │開立面額10萬元│韋訓禮犯重利罪,│
│ │ │市仁武區仁雄路│ │(預扣第1期 │每借款萬元每期│本票1張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某超商 │ │利息5,000元 │利息1,000元(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年利率365%)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除預扣第1 期利│ │附表二編號1至6所│
│ │ │ │ │ │息外,另償還利│ │示物品,均沒收。│
│ │ │ │ │ │息3萬元,已還 │ │ │
│ │ │ │ │ │清本金5萬元。 │ │ │
├──┼────┼───────┼────┼──────┼───────┼───────┼────────┤
│35 │施統元 │102年9月在高雄│20萬元 │184,000元 │每10天為1期, │開立面額60萬元│韋訓禮犯重利罪,│
│ │ │市仁武區仁雄路│ │(預扣第1期 │每借款萬元每期│本票1張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某處 │ │利息16,000元│利息800元(年 │ │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 │利率292%)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除預扣第1 期利│ │附表二編號1至6所│
│ │ │ │ │ │息外,已還清借│ │示物品,均沒收。│
│ │ │ │ │ │款。 │ │ │
├──┼────┼───────┼────┼──────┼───────┼───────┼────────┤
│36 │施統元 │同上 │1萬元 │9,200元 │每10天為1期, │開立面額3萬元 │韋訓禮犯重利罪,│
│ │ │ │ │(預扣第1期 │每借款萬元每期│本票1張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利息800元) │利息800元(年 │ │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 │利率292%)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除預扣第1 期利│ │附表二編號1至6所│
│ │ │ │ │ │息外,已還清借│ │示物品,均沒收。│
│ │ │ │ │ │款。 │ │ │
├──┼────┼───────┼────┼──────┼───────┼───────┼────────┤
│37 │邱至仁 │103年2月24日在│20萬元 │180,000元 │每7天為1期,每│開立面額60萬元│韋訓禮犯重利罪,│
│ │ │高雄市仁武區仁│ │(預扣第1期 │借款萬元每期利│本票1張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雄路某處 │ │利息2萬元, │息1,000元(年 │ │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之後以每7天1│利率521%)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期,每期利息├───────┤ │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6,000元計息 │除預扣第1 期利│ │附表二編號1至6所│
│ │ │ │ │) │息外,未陳述是│ │示物品,均沒收。│
│ │ │ │ │ │否還清債務。 │ │ │
├──┼────┼───────┼────┼──────┼───────┼───────┼────────┤
│38 │李素卿 │103年3月在高雄│20萬元 │180,000元 │每10天為1期, │開立面額60萬元│韋訓禮犯重利罪,│
│ │ │市仁武區水管路│ │(預扣第1期 │每借款萬元每期│本票1張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某超商 │ │利息20,000元│利息1,000元( │ │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 │年利率365%)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除預扣第1 期利│ │附表二編號1至6所│
│ │ │ │ │ │息外,另償還利│ │示物品,均沒收。│
│ │ │ │ │ │息18萬元。 │ │ │
├──┼────┼───────┼────┼──────┼───────┼───────┼────────┤
│39 │吳明修 │103年4月1日在 │50萬元 │450,000元 │每10天為1期, │開立面額150萬 │韋訓禮犯重利罪,│
│ │ │高雄市仁武區大│ │(預扣第1期 │每借款萬元每期│元本票1張、50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春二街「三清宮│ │利息50,000元│利息1,000元( │萬元支票1張、(│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年利率365%) │彰化銀行空白支│,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票1 張) │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除預扣第1 期利│ │附表二編號1至6所│
│ │ │ │ │ │息外,已償還2 │ │示物品,均沒收。│
│ │ │ │ │ │期利息10萬元,│ │ │
│ │ │ │ │ │尚欠50萬元借款│ │ │
│ │ │ │ │ │。 │ │ │
├──┴────┴───────┴────┴──────┴───────┴───────┴────────┤
│備註:利率計算式:每期預扣或收取利息數額÷約定借款金額÷每期天數×365 ×100%=年利率)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
│ 1 │ANYCALL牌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 │1支 │係被告所有,分│
│ │號SIM卡) │ │別供或預備供本│
├──┼────────────────┼───────┤件犯罪所用之物│
│ 2 │SAMSUNG牌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 │1支 │,依刑法第38條│
│ │號SIM卡) │ │第1項第2款規定│
├──┼────────────────┼───────┤,在被告所犯附│
│ 3 │空白商業本票 │1本 │表一所示各罪刑│
├──┼────────────────┼───────┤項下均宣告沒收│
│ 4 │客戶聯絡簿 │1本 │。 │
├──┼────────────────┼───────┤ │
│ 5 │客戶資料簿 │1本 │ │
├──┼────────────────┼───────┤ │
│ 6 │空白讓渡書 │1本 │ │
├──┼────────────────┼───────┼───────┤
│ 7 │周德強等客戶證件影本 │9張 │均不予宣告沒收│
├──┼────────────────┼───────┤。 │
│ 8 │借款人戴葉科等人所開立之本票、支│本票25紙 │ │
│ │票 │支票2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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