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審易,2009,20151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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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20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佳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10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佳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於民國104 年10月28日收受本件判決正本,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04 年10月30日提起上訴,然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

如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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