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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239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冠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緝字第5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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