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109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俊明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4 年8 月19日下午4 時45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國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