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181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同進
選任辯護人 蔡涵如律師
張清雄律師
廖傑驊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同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饒佩妮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