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訴字第187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德成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余德成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余德成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115號裁定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89年8 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緝字第33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後又於5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578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
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1075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4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於101 年10月11日執行完畢。
詎其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3 年11月1日下午2 時許,在高雄市鼓山區壽山公園內之廁所,以注射之方式(針筒未扣案),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同月3 日下午2 時30分許,在高雄市鼓山區鼓山二路25巷前為警盤查,余德成在員警知悉其涉及施用毒品犯嫌前,主動向製作筆錄之員警坦承上開犯行,經對其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
二、證據名稱1.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03 年11月26日尿液檢驗報告(警卷第5 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嫌疑人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警卷第8 頁)。
2.被告余德成之自白(院卷第18、26頁)。
三、論罪1.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11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經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緝字第33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又因施用毒品,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578 號判刑確定,是被告於「初犯」經觀察、勒戒後,曾於5 年內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本案已屬3 犯以上,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5 年後再犯」之情形有別,且因已於「5 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之觀察、勒戒,已無法收其實效,而無5 年戒斷期之存在,自無再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必要,檢察官逕行起訴,即無不合。
2.核被告余德成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被告持有毒品後,進而施用,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其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又被告於員警盤查時,於偵查犯罪機關知悉其上開犯嫌前,主動向員警坦承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後亦於本院審理中到案接受裁判,合於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本院審酌以被告此舉足認其尚未存僥倖之心,爰依該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
四、科刑海洛因為中樞神經抑制劑,具有高度心理及生理依賴性,如長期使用,停止使用會發生渴求藥物、不安等戒斷症狀,故施用海洛因除直接影響施用者之身心健康外,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被告前已有因施用毒品經判刑及執行,仍為本件犯行,足認被告當時尚無遠離毒品之決心,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本案前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104 年度毒偵字第276 號),該緩起訴處分雖嗣因被告未能履行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5000 元之條件而經撤銷,然被告於緩起訴經撤銷前接受驗尿之檢驗結果均為陰性,亦有依緩起訴條件參加戒癮治療,被告應已有心戒除毒癮,以特別預防之角度,所需施加之制裁強度即可稍低,如對被告宣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恐增加被告出獄後重新適應之困難,反不利於更生,暨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院卷第2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昀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