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審訴,586,2015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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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58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文田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㈡「於102 年12月8 日某時」之記載,應更正為「103 年12月8 日某時」。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一㈡「於102 年12月8 日某時」之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前開部分自應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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