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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訴字第80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龔基勝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262 號、第5368號、第5822號、第5920號、第6417號、第6523號、第6587號、第7184號、第8132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龔基勝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貳拾伍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
、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事 實
一、龔基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竊取附表一所示之財物得手;
龔基勝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搶奪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趁附表二「被害人欄」所示之人不及防備之際,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搶奪附表二編號1至3、5至6所示之財物得手;
搶奪附表二編號4之部分因黃○○緊抓該手提包不放而未能得手。
嗣於民國104年1月25日17時30分許,經警在高雄市燕巢區○○科技大學對面之空地查獲龔基勝駕駛所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小貨車(附表一編號1),當場扣得龔基勝所有供附表一編號1犯行所用之鑰匙1 支。
龔基勝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附表一編號19、附表二編號4至6所示犯行前,主動向員警坦認該部分之犯行,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旗山分局、前鎮分局、新興分局、左營分局、岡山分局、苓雅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龔基勝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 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本件所引屬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有證據能力,均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龔基勝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高市警仁分偵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卷,即警一卷,第1頁至第7頁;
高市警旗分偵移字第00000000000號卷,即警二卷,第3頁至第7頁;
高市警新分偵字第00000000000 號卷,即警三卷,第1頁至第2頁;
高市警左分偵字第00000000000 號卷,即警五卷,第4頁至第8頁;
高市警旗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即警六卷,第1頁至第4頁;
高市警崗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即警七卷,第6頁至第9 頁;
高市警新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即警九卷,第11頁至第18頁;
104年度偵字第3262號卷,下稱偵一卷,第3頁至第6頁、第163 頁至第170頁、第174頁至第175頁、第235頁至第237頁、第239頁至第240頁、第243頁至第245頁、第311頁至第320頁、第324頁至第325頁;
104年度偵字第5368號卷,即偵二卷,第25頁至第27頁;
104 年度偵字第5822號卷,即偵三卷,第24頁至第37頁;
104 年度偵字第7184號卷,即偵八卷,第26頁背面至第29頁;
本院卷第67頁),並有如附表三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並有鑰匙1 支扣案可佐,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如附表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如附表二編號1至3、5至6所為,均係犯同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
如附表二編號4所為,係犯同法第325條第3項、第1項之搶奪未遂罪。
其所犯19個竊盜罪、5個搶奪罪、1 個搶奪未遂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另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其中「兒童及少年」核其性質應屬刑法概念概念上之「構成要件要素」,是以須以行為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教唆、幫助、利用、或共同犯罪之人或犯罪之對象係兒童及少年為限,始得予以加重處罰(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773號、98年度台上字第7295號、95年度台上字第5731號判決同此見解)。
經查,附表二編號6 之被害人酉○○係88年3 月生,案發時雖係未滿18歲之少年,惟案發當天被告係於夜間隨機飛車搶奪,在此情況下,被告主觀上是否認識被害人為未滿18歲之少年,不無可疑,復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當時已經明知或可以預見被害人係未滿18歲之少年,此部分自應從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自難依上揭規定,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另被告前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40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3 月、3月、7月、4月、3月、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於100 年間,又因妨害公務、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0年度簡字第2334號、100年度審易字第1419號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2月、4月確定,上開3罪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53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與上開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之罪刑接續執行,於102年3月27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102年7 月10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乙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5罪,均為累犯,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又被告如附表二編號4 之犯行,已著手搶奪行為之實行,惟未得手,其犯罪屬未遂,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被告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知悉附表一編號19、附表二編號4至6所示犯行前,即於104年1月30日在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內製作警詢筆錄時,主動向該分局警員坦承此部分犯行,自首並願接受裁判,有該分局104年1月30日警詢筆錄2 份在卷可憑(見偵一卷第169頁、第171頁背面),堪認符合自首要件,是該部分犯行,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各減輕其刑,並均依法先加後減之(其中附表二編號4 之犯行,同有未遂及自首事由,則遞減輕之)。
(二)爰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當方法賺取所需,率爾竊取附表一被害人之財物及趁人不及防備之際,又以飛車搶奪之方式搶奪附表二被害人之財物,除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外,並造成附表二被害人受有驚嚇,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惡性非輕,實難輕縱,惟念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所竊部分財物亦經被害人認領,犯罪所生損害已稍有減輕,有附表三所示之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佐,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取及搶奪財物之價值、於警詢自陳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依刑法第50條規定,分別就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末扣案之鑰匙1 支,係被告所有供附表一編號1 竊盜犯行所用,此據被告坦承在卷(見偵一卷第244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該罪名項下,予以宣告沒收。
至扣案之T型扳手1支,無證據足認與被告本件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5條第1項、第3項、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敏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附錄本判決所引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 6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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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地點 │ 方法 │被害人│竊得財物 │主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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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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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4年1月│高雄市○○區│以其所有之自備│宇○○│車牌號碼00-0000 │龔基勝犯竊盜罪,累犯│
│ │17日10時│○○路○○寺│鑰匙打開電門竊│所有 │號小客車(價值5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 │許 │停車場 │取得手 │ │萬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 │ │ │ │鑰匙壹支,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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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3年3月│高雄市○○區│以自備鑰匙打開│己○○│車牌號碼000-000 │龔基勝犯竊盜罪,累犯│
│ │15日7時 │○○里○○路│電門竊取得手 │所有 │號普通重型機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至19時中│1號旁 │ │ │價值15000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間某時許│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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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3年7月│高雄市○○區│以自備鑰匙打開│卯○○│車牌號碼000-000 │龔基勝犯竊盜罪,累犯│
│ │20日20時│○○路0號前 │電門竊取得手 │所有 │號普通重型機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至同月21│ │ │ │價值2萬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日0時50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分間某時│ │ │ │ │ │
│ │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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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3年8月│高雄市○○區│以自備鑰匙打開│未○○│車牌號碼000-000 │龔基勝犯竊盜罪,累犯│
│ │1日1時許│○○一路000 │電門竊取得手 │所有 │號普通重型機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巷00號前 │ │ │價值5000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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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3年7月│高雄市○○區│以自備鑰匙打開│癸○○│車牌號碼000-000 │龔基勝犯竊盜罪,累犯│
│ │31日22時│○○街與○○│電門竊取得手 │所有 │號普通重型機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至8月1日│○路路口之停│ │ │價值8000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8時間某 │車場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時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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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3年7月│高雄市○○區│以自備鑰匙打開│丙○○│車牌號碼000-000 │龔基勝犯竊盜罪,累犯│
│ │31日21時│○○○路00號│電門竊取得手 │所有 │號普通重型機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至8月1日│前(起訴書誤│ │ │價值3000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6時15分 │載為00號)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間某時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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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3年7月│高雄市○○區│以自備鑰匙打開│天○○│車牌號碼000-000 │龔基勝犯竊盜罪,累犯│
│ │31日21時│○○○路與○│電門竊取得手 │所管領│號普通重型機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至8月1日│○街口 │ │ │價值1萬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6時50分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間某時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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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3年8月│高雄市○○區│見車上鑰匙未拔│丑○○│車牌號碼000-000 │龔基勝犯竊盜罪,累犯│
│ │24日11時│○○○路000 │取,打開電門竊│所管領│號普通重型機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至15時許│號「○○○購│取得手 │ │價值4萬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間某時 │物中心」地下│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1樓停車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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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3年8月│高雄市○○區│見車上鑰匙未拔│辰○○│車牌號碼000-000 │龔基勝犯竊盜罪,累犯│
│ │6日19時 │○○○路00號│取,打開電門竊│所有 │號普通重型機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10分至20│○○量販店停│取得手 │ │價值3萬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時30分許│車場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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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3年11 │高雄市○○區│以自備鑰匙打開│寅○○│車牌號碼00-0000 │龔基勝犯竊盜罪,累犯│
│ │月30日6 │○○巷00弄口│電門竊取得手 │所有 │號小貨車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時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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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3年7月│高雄市○○區│以自備鑰匙打開│亥○○│車牌號碼000-000 │龔基勝犯竊盜罪,累犯│
│ │16日8時 │○○○路、○│電門竊取得手 │所管領│號普通重型機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至16時30│○街口 │ │ │價值5000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分許間某│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時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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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3年8月│高雄市○○區│以自備鑰匙打開│乙○○│車牌號碼000-000 │龔基勝犯竊盜罪,累犯│
│ │1日9時至│○○街0號門 │電門竊取得手 │所有 │號普通重型機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12時許間│口 │ │ │價值1萬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某時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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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3年7月│高雄市○○區│以自備鑰匙打開│宙○○│車牌號碼000-000 │龔基勝犯竊盜罪,累犯│
│ │29日15時│○○○路789 │電門竊取得手 │所管領│號普通重型機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 │許 │號○○○地下│ │ │價值5萬2000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一樓停車場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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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3年8月│高雄市○○區│以自備鑰匙打開│午○○│車牌號碼000-000 │龔基勝犯竊盜罪,累犯│
│ │3日20時 │捷運○○路站│電門竊取得手 │所有 │號普通重型機車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許 │0號出口人行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道停車格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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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3年8月│高雄市○○區│以自備鑰匙打開│辛○○│車牌號碼000-000 │龔基勝犯竊盜罪,累犯│
│ │4日9時許│○○路與○○│電門竊取得手 │所管領│號普通重型機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路口停車格 │ │ │價值2萬至3萬元)│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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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03年8月│高雄市○○區│以自備鑰匙打開│戊○○│車牌號碼000-000 │龔基勝犯竊盜罪,累犯│
│ │4日19時 │○○東路捷運│電門竊取得手 │所管領│號普通重型機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30分許 │○○○○站1 │ │ │價值15000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號出口停車場│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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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04年1月│高雄市○○區│以自備鑰匙打開│巳○○│車牌號碼0000-00 │龔基勝犯竊盜罪,累犯│
│ │10日6時 │○○路與○○│電門竊取得手 │所有 │號自小貨車(價值│,處有期徒刑柒月。 │
│ │許 │路○○國中旁│ │ │10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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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03年9月│高雄市○○區│見車上鑰匙未拔│甲○○│車牌號碼000-000 │龔基勝犯竊盜罪,累犯│
│ │14日13時│○○路○○巷│取,打開電門竊│所管領│號普通重型機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30分許 │00之0號前 │取得手 │ │價值3000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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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3年7月│臺南市○○區│見車上鑰匙未拔│壬○○│車牌號碼00-000號│龔基勝犯竊盜罪,累犯│
│ │26日15時│○○路000號 │取,打開電門竊│所管領│普通重型機車(價│,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許 │旁巷內 │取得手 │ │值5000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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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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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 間 │ 地 點 │ 方 式 │被害人│搶得財物 │主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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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3年7月21日│高雄市○○區│騎乘所竊得之車│戌○○│背包1個(內有現 │龔基勝犯搶奪罪,累犯│
│ │0時50分許 │○○○路00號│牌號碼000-000 │ │金8千元、健保卡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前 │號普通重型機車│ │、身分證、行照、│ │
│ │ │ │趁人不備徒手搶│ │駕照、提款卡1張 │ │
│ │ │ │奪 │ │、存摺1 本、手機│ │
│ │ │ │ │ │1支、鑰匙、行動 │ │
│ │ │ │ │ │電源、耳機、充電│ │
│ │ │ │ │ │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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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3年7月17日│高雄市○○區│騎乘所竊得之車│地○○│包包1個(內有身 │龔基勝犯搶奪罪,累犯│
│ │20時50分許 │○○街000號 │牌號碼000-000 │ │分證、現金3千餘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前 │號普通重型機車│ │元、手機1支、金 │ │
│ │ │ │趁人不備徒手搶│ │牌1面、相機1臺)│ │
│ │ │ │奪 │ │(價值共65000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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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3年8月1日 │高雄市○○區│騎乘所竊得之車│申○○│背包1個(內有現 │龔基勝犯搶奪罪,累犯│
│ │18時35分許 │○○○路與○│牌號碼000-000 │ │金1千元、健保卡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路口 │號普通重型機車│ │、提款卡2張、手 │ │
│ │ │ │趁人不備徒手搶│ │機1支)(價值共 │ │
│ │ │ │奪 │ │154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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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3年7月30日│高雄市○○區│騎乘所竊得之車│黃○○│背包1個未得手 │龔基勝犯搶奪未遂罪,│
│ │12時52分許 │○○路與○○│牌號碼000-000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路口 │號普通重型機車│ │ │。 │
│ │ │ │趁人不備徒手搶│ │ │ │
│ │ │ │奪 │ │ │ │
├──┼──────┼──────┼───────┼───┼────────┼──────────┤
│ 5 │103年7月30日│高雄市○○區│騎乘所竊得之車│丁○○│皮包1個(內有身 │龔基勝犯搶奪罪,累犯│
│ │13時10分許 │○○路○○糖│牌號碼000-000 │ │分證、學生證、手│,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廠○○文化園│號普通重型機車│ │機2支、小錢包、 │ │
│ │ │區側門 │趁人不備徒手搶│ │現金900元) │ │
│ │ │ │奪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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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3年7月27日│屏東縣○○市│騎乘所竊得之車│酉○○│背包1個(內有 │龔基勝犯搶奪罪,累犯│
│ │22時10分許 │○○路000號 │牌號碼000- 000│ │2000元、行動電源│,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前 │號普通重型機車│ │、太陽眼鏡)(價│ │
│ │ │ │趁人不備徒手搶│ │值共3000元) │ │
│ │ │ │奪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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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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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對應之犯罪事實│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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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表一編號1 │①宇○○警詢(警一卷第8頁至第9頁) │
│ │ │②宇○○偵訊(偵一卷第243頁至第245頁) │
│ │ │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警一卷第10頁第13頁) │
│ │ │④贓物認領保管單(警一卷第15頁) │
│ │ │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警一卷第16頁) │
│ │ │⑥查獲現場照片2張(警一卷第17頁) │
│ │ │⑦扣押物照片1張(偵一卷第24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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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附表一編號2 │①己○○警詢(警二卷第17頁至第23頁) │
│ │ │②己○○偵訊(偵二卷第25頁至第27頁) │
│ │ │③贓物認領保管單(警二卷第33頁) │
│ │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警二卷第39頁) │
│ │ │⑤相關照片1張(警二卷第4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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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附表一編號3 │①卯○○警詢(警三卷第14頁至第15頁) │
│ │ │②卯○○偵訊(偵三卷第24頁至第37頁) │
│ │ │③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警三卷第59頁) │
│ │ │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張(警三卷第77頁至第78頁) │
│ │ │⑤現場照片2張(警三卷第8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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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附表一編號4 │①未○○警詢(偵一卷第55頁至第58頁) │
│ │ │②未○○偵訊(偵三卷第24頁至第37頁) │
│ │ │③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張(偵一卷第48頁至第49頁) │
│ │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偵一卷第59頁) │
│ │ │⑤贓物認領保管單(偵一卷第59頁) │
│ │ │⑥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一卷第6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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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附表一編號5 │①癸○○警詢(偵一卷第63頁至第64頁) │
│ │ │②癸○○偵訊(偵三卷第24頁至第37頁) │
│ │ │③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張(偵一卷第50頁) │
│ │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偵一卷第65頁) │
│ │ │⑤贓物認領保管單(偵一卷第66頁) │
│ │ │⑥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偵一卷第67頁) │
│ │ │⑦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一卷第6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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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附表一編號6 │①丙○○警詢(偵一卷第70頁至第71頁) │
│ │ │②丙○○偵訊(偵三卷第24頁至第37頁) │
│ │ │③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張(偵一卷第51頁) │
│ │ │④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一卷第7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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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附表一編號7 │①天○○警詢(偵一卷第75頁至第77頁) │
│ │ │②天○○偵訊(偵三卷第24頁至第37頁) │
│ │ │③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張(偵一卷第52頁) │
│ │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偵一卷第78頁) │
│ │ │⑤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一卷第79頁) │
│ │ │⑥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偵一卷第8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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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附表一編號8 │①丑○○警詢(偵一卷第82頁至第83頁) │
│ │ │②丑○○偵訊(偵三卷第24頁至第37頁) │
│ │ │③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張(偵一卷第46頁) │
│ │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偵一卷第84頁) │
│ │ │⑤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一卷第85頁) │
│ │ │⑥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偵一卷第8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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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附表一編號9 │①辰○○警詢(偵一卷第88頁至第89頁) │
│ │ │②辰○○偵訊(偵三卷第24頁至第37頁) │
│ │ │③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張(偵一卷第47頁) │
│ │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偵一卷第90頁) │
│ │ │⑤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一卷第91頁) │
│ │ │⑥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偵一卷第9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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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附表一編號10 │①寅○○警詢(警三卷第32頁至第33頁) │
│ │ │②寅○○偵訊(偵三卷第24頁至第37頁) │
│ │ │③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警三卷第73頁) │
│ │ │④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三卷第7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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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附表一編號11 │①亥○○警詢(警四卷第9頁至第10頁) │
│ │ │②亥○○偵訊(偵三卷第24頁至第37頁) │
│ │ │③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警四卷第19頁) │
│ │ │④現場照片1張 (警四卷第2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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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附表一編號12 │①乙○○警詢(警四卷第14頁至第16頁) │
│ │ │②乙○○偵訊(偵三卷第24頁至第37頁) │
│ │ │③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警四卷第20頁) │
│ │ │④現場照片1張 (警四卷第2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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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附表一編號13 │①宙○○警詢(警五卷第14頁至第16頁;警七卷第4頁至第5頁)│
│ │ │②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7張(偵一卷第186頁) │
│ │ │③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警五卷第3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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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附表一編號14 │①午○○警詢(警五卷第17頁至第18頁) │
│ │ │②午○○偵訊(偵三卷第24頁至第37頁) │
│ │ │③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警五卷第3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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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附表一編號15 │①辛○○偵訊(偵三卷第24頁至第37頁) │
│ │ │②林○玲警詢(警五卷第19頁至第20頁) │
│ │ │③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警五卷第3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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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附表一編號16 │①戊○○警詢(警五卷第21頁至第22頁) │
│ │ │②戊○○偵訊(偵三卷第24頁至第37頁) │
│ │ │③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警五卷第2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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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附表一編號17 │①巳○○警詢(偵一卷第268頁至第269頁) │
│ │ │②巳○○偵訊(偵三卷第24頁至第37頁) │
│ │ │③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張(偵一卷第270頁) │
│ │ │④現場照片(偵一卷第271頁) │
│ │ │⑤贓物認領保管單(偵一卷第273頁) │
│ │ │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偵一卷第274頁 │
│ │ │⑦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一卷第275頁) │
│ │ │⑧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104年5月7日高市警旗分偵字 │
│ │ │ 00000000000號函暨其所函附之「0318-WY號自小貨車尋獲案」│
│ │ │ 現場勘察報告及DNA鑑定書各1份(本院卷第20頁至第24頁) │
│ │ │⑨高雄市警察局旗山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表1份(本院卷25頁 │
│ │ │ 至第26頁) │
│ │ │⑩查獲現場照片18張(本院卷第27頁至第3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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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附表一編號18 │①甲○○警詢(警八卷第10頁至第12頁) │
│ │ │②甲○○偵訊(偵八卷第26頁背面至第29頁) │
│ │ │③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張(警八卷第13頁至第14頁) │
│ │ │④相關照片3張(警八卷第15頁) │
│ │ │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警八卷第20頁) │
│ │ │⑥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八卷第22頁) │
│ │ │⑦贓物認領保管單(警八卷第2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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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附表一編號19 │①壬○○警詢(偵一卷第287頁至第288頁) │
│ │ │②壬○○偵訊(偵八卷第26頁背面至第29頁) │
│ │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偵一卷第294頁) │
│ │ │④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一卷第295頁) │
│ │ │⑤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張(偵一卷第30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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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附表二編號1 │①戌○○警詢(偵一卷第94頁) │
│ │ │②戌○○偵訊(偵三卷第24頁至第37頁) │
│ │ │③新興分局中山所戌○○遭搶奪案調閱錄影監視鏡頭畫面彙整表│
│ │ │ (偵一卷第136頁至第137頁) │
│ │ │④相關照片2張(警三卷第85頁) │
│ │ │⑤0721搶奪案涉嫌人車監視器時序表及放大照片(偵一卷第112 │
│ │ │ 頁至第117頁;警三卷第81頁至第8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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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附表二編號2 │①地○○警詢(偵一卷第215頁至第216頁) │
│ │ │②地○○偵訊(偵三卷第24頁至第37頁) │
│ │ │③現場照片2張 (警四卷第2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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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附表二編號3 │①申○○警詢(警四卷第11頁至第13頁) │
│ │ │②申○○偵訊(偵三卷第24頁至第37頁) │
│ │ │③現場照片1張 (警四卷第2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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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附表二編號4 │①黃○○警詢(偵一卷第177頁至第178頁;警五卷第12頁至第13│
│ │ │ 頁) │
│ │ │②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6張(偵一卷第185頁、18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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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附表二編號5 │①丁○○警詢(警七卷第2頁至第3頁) │
│ │ │②丁○○偵訊(偵三卷第24頁至第37頁) │
│ │ │③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1張(偵一卷第208頁至第213頁) │
│ │ │④現場照片2張(警七卷第2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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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附表二編號6 │①鄭○緯警詢(偵一卷第289頁至第291頁) │
│ │ │②鄭○緯偵訊(偵八卷第26頁背面至第29頁) │
│ │ │③鄭○緯之母賴○辰之警詢(偵一卷第292頁至第293頁) │
│ │ │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及相關照片共8張(偵一卷第301頁至第 │
│ │ │ 30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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