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審附民,347,2015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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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347號
原 告 陳雋太即凱德咖啡坊
被 告 施秉盛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14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施秉盛業於民國104 年12月4 日死亡,刑事部分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有本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1466號判決書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伊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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