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易,165,201508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16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成
具 保 人 夏國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0日裁定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零四年度易字第一六五號案件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日所為沒入保證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經查:本院前以被告陳俊成逃匿為由,於民國104 年3 月10日以104 年度易字第165 號裁定,將具保人夏國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2 萬元裁定沒入,然查本件被告陳俊成犯詐欺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規定係屬合議案件,是有關沒入保證金之部分,原應由法院以裁定行之;

惟本院104 年3 月10日所為之104 年度易字第165 號裁定逕由受命法官獨任裁定沒入保證金,自與上揭規定有所未合,是上開沒入保證金之裁定顯有不當,爰將原裁定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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