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34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發志
林進成
王鴻城
蔡育亨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249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發志、林進成、王鴻城、蔡育亨(被告蔡育亨僅就起訴書附表四之一編號2 至編號3 、附表四之二編號5 至編號12部分)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