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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41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鴻誠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1月1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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