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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41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正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273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係麥月零之子,2 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家庭成員關係。
甲○○前因對麥月零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雄少家法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5日核發103 年度家護字第1788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命甲○○不得對麥月零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對麥月零為騷擾之行為,有效期限為1 年,並於103 年12月18日送達交付甲○○。
詎甲○○猶基於違反通常保護令之犯意,於104 年5 月18日14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巷00號住處二樓,因與麥月零就換紗窗之細故起爭執,逕對麥月零實施以辱罵「幹你娘」等語之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及以大聲叫囂之騷擾行為,嗣於員警到場處理時,仍延續不滿情緒,對麥月零接續實施以大聲叫囂之騷擾行為,及遭警帶離上開住處時,在該處1 樓庭院通往屋外的馬路上對麥月零接續實施以辱罵「幹」、「幹你娘」等語(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之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而違反前揭民事通常保護令。
二、案經麥月零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作為證據使用而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規定之相關審判外陳述,經檢察官、被告於本院審判中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418 號卷(下稱院卷)第25頁、第26頁】,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正常,所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等情形,認適當作為證據,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認上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
二、又下列其餘認定本案有罪部分之非供述證據,經查並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亦應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甲○○固坦承伊與告訴人麥月零有前揭家庭成員關係,並收受知悉前揭民事通常保護令內容,及於前開時、地與告訴人起爭執,並對告訴人講話大聲,嗣告訴人偕同警方到場後,對告訴人講話仍然比較大聲,且辱罵「幹你娘」等情,然辯稱:案發當日告訴人詢問伊為何弄壞紗窗時,伊僅回答「麥月零你胡思亂想,我在修紗窗,我不想跟你講話」,並未對告訴人辱罵三字經或叫囂,待告訴人偕同警方到場後,伊係表示有事不要在家裡吵,要到派出所講,且伊係對天空辱罵「幹你娘」等語,非對告訴人辱罵三字經云云,經查:㈠本案基礎事實:被告所坦承之上情,經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偵訊及審理時及到場員警陳慶銓於偵訊時證述綦詳【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00000000000 號卷(下稱警卷)第1 頁至第2 頁背面、第3 頁至第3 頁背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2736 號卷(下稱偵卷)第12頁至第13頁、第50頁背面至第51頁、第51頁至第51頁背面、第54頁至第56頁、院卷第24頁、第78頁至第82頁、第86頁、第90頁】,並有卷附戶口名簿1 紙、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高雄少家法院103 年度家護字第1788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暨執行紀錄表各1 份、被告住處卸下紗窗照片6 紙在卷可稽【見警卷第7 頁至第8 頁、第11頁、院卷第3 頁、第38頁】,復有員警到場所拍攝之錄影光碟1 片【置於偵卷第67頁光碟片存放袋內】及本院針對該錄音光碟所作如附表所示勘驗筆錄【見院卷第69頁至第76頁】可佐,是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
㈡被告於104 年5 月18日14時許與告訴人就紗窗乙事爭執時,曾辱罵告訴人「幹你娘」等三字經且叫囂之事實:⒈告訴人迭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伊於104 年5 月18日13時45分許返回位於高雄市○○區○○路○巷00號屋內時,看到客廳窗戶紗窗拆散放在地面,伊就上二樓至被告房間問他為何將紗窗弄壞,被告就開始罵伊「幹你娘」,且一直罵,故伊到派出所向警方報案等語【見警卷第3 頁至第3 頁背面、偵卷第50頁背面至第51頁】,復於審理時證稱:伊於104 年5月18日14時許返回位於高雄市○○區○○路○巷00號房屋時,看到家中窗戶壞掉,伊走到2 樓房間問被告為何要將紗窗弄壞,被告就開始大聲講話、叫囂,且用三字經像是「幹你娘」辱罵伊,故伊就趕快跑到警局報警等語【見院卷第78頁、第80頁至第81頁】,是告訴人之證述前後大致相符,尚無明顯瑕疵可指,參酌被告於本院供稱案發當日確實曾因紗窗事宜與告訴人發生爭執,且講話比較大聲,僅否認有辱罵告訴人等語,此情與告訴人指述被告於案發當日因紗窗事宜與其爭執且聲音很大聲乙節吻合,則告訴人指述被告於案發當日確有對伊叫囂,並以「幹你娘」等三字經辱罵伊之事,顯非無憑,佐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伊於告訴人返家前有服用精神科藥物,而伊係於情緒起伏時才需服用,非需定期服用等語【見院卷第87頁】,可見被告於案發前已有情緒不穩需服藥控制之情,基此以論,被告當時既因紗窗事件與告訴人起爭執,堪認當時已對告訴人相當不滿,且情緒激動,故衡諸當時情形,被告確有以「幹你娘」等三字經言語辱罵告訴人及對告訴人叫囂之動機存在。
⒉又告訴人於案發當日14時許自上揭住處離去後,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忠義派出所報案,該派出所員警乃協同告訴人於同日14時10分許抵達被告及告訴人之上開住處處理等情,此經證人即員警陳慶銓於偵訊時、告訴人於警詢、偵訊及審理時證述在卷【見警卷第3 頁至第4 頁、偵卷第第50頁、51頁、院卷第81頁】,嗣2 名警員及替代役男偕同告訴人至上揭住處後,員警、替代役男及告訴人乃至被告所在之2樓房間,詢問被告與告訴人方才所發生之事,在場員警並分別以「你媽媽說你罵他?」、「你又向他譙三字經」、「對呀。
又譙他」等語詢問被告,又每當員警詢問其與告訴人當日發生紗窗爭執事情時,被告均反應激動,並且音量提高等情,此經證人陳慶銓於偵查時證述無誤【見偵卷第51頁】,復有本院當庭勘驗員警到場所拍攝之錄影光碟如附表所示之筆錄在卷可稽【見院卷第69頁至第70頁】,是告訴人於104年5 月18日14時許與被告就紗窗事宜發生爭執,之後至警局報案,即應已告知員警其與被告就紗窗事件發生爭執,並遭被告以三字經辱罵,故員警到場後才會以是否向告訴人罵三字經等語質問之,復自被告於其與告訴人因紗窗發生爭執不久之後,每當他人提及此事即反應極度激動乙情以觀,可徵被告對此事深感不悅,即有可能與告訴人發生爭執之際,已情緒失控進而對告訴人叫囂及辱罵三字經,是將上情與告訴人前揭證述相互勾稽,互核一致,堪認告訴人前揭證稱被告與其就紗窗事宜發生爭執時,對其辱罵「幹你娘」等三字經並對其叫囂乙情應屬實在,可堪採信。
㈢告訴人於104 年5 月18日14時20分許協同警方到上揭住處,被告接續上開犯意於2樓房間對告訴人叫囂,並經警帶離住處時,在上揭住處1樓庭院通往屋外的馬路上對告訴人辱罵「幹你娘」等語之事實:本院當庭勘驗員警協同告訴人至上揭住處所拍攝之錄影光碟,勘驗結果如附表所示,並有勘驗筆錄在卷可參【見院卷第69頁至第76頁】,是告訴人於104 年5 月18日報案後,嗣於同日14時20分許協同警方返至上揭住處,並至二樓房間找被告,員警並詢問被告方才與告訴人所發生之爭執內容,交談過程中,被告曾多次對告訴人就紗窗係何人購買或表示被告罵三字經時,感到不滿或不耐煩,而情緒激動、提高音量大聲回應或打斷告訴人的話,甚至手指告訴人大聲說話,且對員警詢問之回應內容亦多次明顯針對告訴人,嗣後員警請告訴人先到1 樓等候,再帶被告下樓,之後告訴人至1 樓庭院右側與員警交談,員警詢問告訴人紗窗事宜時,被告恰巧自客廳走到庭院,即情緒激動大喊「好啦、好啦、好啦」推著紗門撞牆,之後臉朝向庭院右方並一邊手指一邊大聲說話,可見此時被告應係對位於庭院右側之告訴人說話,之後被告自1 樓庭院經警搭肩推往屋外馬路上即陸續大喊或辱罵「你要害我就對了拉」、「幹」、「幹你娘、幹你娘」、「幹你娘勒」、「你叫黃阿姨出來講嗎」「是不是我去買的」,基此以觀,足認被告於告訴人偕同員警到場後確曾對告訴人叫囂或為辱罵之犯行,此互核與證人即到場處理員警陳慶銓偵訊時證稱:告訴人於104 年5 月18日報案後,遂協同伊到場處理,當時被告在2 樓房間,伊就敲門進入被告房間詢問是發生什麼事情,當時被告情緒有點失控,告訴人係跟伊後面進去,被告就一直說什麼事、紗窗的事,說他在修紗窗,但情緒失控一直很大聲,是很激動針對告訴人等語大致相符【見偵卷第51頁】,可徵被告於員警到場後,仍因先前與告訴人發生紗窗爭執事件感到不悅,接續先前之犯意而大聲對告訴人叫囂,甚至辱罵告訴人乙情,堪以認定。
又被告曾多次提高音量對告訴人之回應內容爭執或闡述對告訴人之不滿,明顯係情緒失控而對告訴人大聲叫囂,與被告辯稱其僅係表示有事不要在家裡吵之情顯然不同。
另被告雖辯稱其非針對告訴人辱罵三字經,惟徵諸被告係在其情緒失控指著告訴人、推紗門撞牆並大喊「你要害我就對了」之後即辱罵「三字經」,復參以其辱罵三字經之前後話語,分別係責怪告訴人或欲對告訴人就紗窗事宜解釋,足認其當係對告訴人不滿而對告訴人辱罵無誤,故被告前揭辯稱自不足採。
㈣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所稱之「騷擾」,係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精神上不法之侵害」,則包括以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之言詞語調脅迫、恐嚇被害人之言語虐待,及藉由破壞東西或虐待寵物,甚而以自殺、脅迫被害人作不想作之事,或干擾被害人之生活作息、社會關係等皆是。
詳言之,若某行為已足以引發行為對象心理痛苦畏懼之情緒,應即該當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且因家庭暴力行為多有長期性、習慣性、隱密性、連續性之特徵,家庭成員間關係密切親近,對於彼此生活、個性、喜惡之瞭解為人際網路中最深刻者,於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精神上不法侵害時,除參酌社會上一般客觀標準外,更應將被害人主觀上是否因加害人行為產生痛苦恐懼或不安之感受納入考量。
至同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騷擾,係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生畏怖之行為,使他人因而產生不快不安之感受,與上述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肇致相對人心理恐懼痛苦,在程度上有所區分。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係依被告之行為對被害人造成影響之輕重而為不同規範,若被告所為已使被害人生理或心理上感到痛苦畏懼,即可謂係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反之若尚未達此程度,僅使被害人產生生理或心理上之不快不安,則僅為騷擾定義之規範範疇。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9號可資參照)。
㈡經查,被告與告訴人為母子關係,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家庭成員,又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對伊咆哮辱罵時,伊心裡感到恐懼等語【見院卷第82頁】,復參以高雄少家法院103 年度家護字第1788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認定被告常辱罵告訴人三字經、摔毀家中物品,造成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是被告於103 年5 月18日於與告訴人發生爭執紗窗事宜之際及於員警到場後辱罵告訴人三字經,依先前被告辱罵告訴人時均伴隨摔毀物品之情形,故其當日所為當令告訴人達到心裡恐懼之程度,則就被告客觀行為及告訴人主觀感受綜合考量,應認被告對告訴人以三字經辱罵告訴人之行為,已足使告訴人心理上感受到痛苦畏懼,而非僅使告訴人產生心理上之不快不安,至被告對告訴人為大聲叫囂之行為,衡情應僅是使告訴人感到不快不安之程度,是被告上揭對告訴人所為之叫囂及辱罵行為已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精神上不法侵害」及「騷擾」之行為,故核其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 、2 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又被告雖同時違反前揭保護令所禁止之2 款行為,然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核發通常保護令者,該保護令內之數款規定,僅分別為不同之違反保護令行為態樣,被告以一犯意為一違反保護令之行為,應屬單純一罪,只論以一違反保護令罪,而被告於104 年5 月18日14時許、同日14時20分許,接續對告訴人叫囂、辱罵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對象相同,且均係因與告訴人發生紗窗爭執所起,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僅論以一違反保護令罪。
㈢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1408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0 年5 月9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見院卷第61頁至第64頁反面】,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母子,本應相互尊重及和平相處,且明知前揭保護令之內容及效力,竟未理智控制己身言行,並無視於前揭保護令,而對告訴人為前揭精神上不法侵害及騷擾行為,有所不該,另衡以被告曾於103 年5 月27日14時及16時28分許間均在前揭住處因與告訴人就購買手機電池問題發生爭執,遂以「幹你娘臭機巴」辱罵告訴人,而遭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4272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共2 罪,定應執行刑拘役70日,且業已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3 年度簡字第4272號判決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4頁至第17頁、院卷第45頁至第48頁背面】,可徵被告並未記取先前教訓復為本件相似之犯行,兼參酌被告之智識程度為國小畢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警卷第1 頁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院卷第9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表
┌────────────────────────────┐
│法官諭知進行104年5月18日錄影光碟: │
│㈠「PICT0027」檔案 │
│ 檔案時間長度:6分35秒 │
│⒈畫面一開始之地點為像是建築物內部客廳的地方,並見到一位│
│ 員警背對鏡頭往建築物內部走去。畫面右下角有「2100.12.31│
│ 21:32:15」等表示時間日期之數字,但該數字與本案時間日│
│ 期並不一致。 │
│⒉畫面時間「2100.12.31 21:32:17」畫面中之員警轉身並和 │
│ 畫面外之人(以下簡稱:A 女)對話。 │
│員警:之前不曾將他送過精神病院嗎? │
│A 女:沒啦,(後面聽不清楚)。 │
│員警:有啦,之前,誰、誰去的?沒有嗎? │
│⒊鏡頭畫面上到二樓,畫面時間「2100.12.31 21:32:52」, │
│ 員警及A 女在二樓房間門口停下來,員警敲門。 │
│(此段開始聲音與畫面產生落差,聲音較快,畫面較慢;又自鏡│
│ 頭畫面旋轉拍攝二樓空間時可知現場應有三名員警,敲門之員│
│ 警、拍攝之員警、及另一名替代役男) │
│B 男:幹嘛啦? │
│A 女:開門啦? │
│B 男:不想跟你講話。 │
│員警:你開門一下,開門一下。派出所的啦,開門。 │
│(B男將房間門打開) │
│員警:今天又怎麼啦? │
│B 男:沒有。 │
│替代役男(不確定):妳媽媽說妳罵她呢? │
│員警:你又向她譙三字經。 │
│拍攝之員警:對啊。又譙她。 │
│B 男:(有用手指,但畫面並未拍攝到手指之對象,音量有提高│
│ ) 她?(後面聽不清楚)(一邊說話一邊揮手然後坐到│
│ 畫面左方之牆邊)我去關啦,我去關啦。(前面幾字聽 │
│ 不清楚)沒錢了,我累了,我累了。我累了,我真的累 │
│ 了(說話時仍一邊揮手)。 │
│員警:(有說話但聽不清楚)。 │
│B 男:(有用手指,但畫面並未拍攝到手指之對象,音量提高)│
│ 去做筆錄啦、去做筆錄啦,你們去做筆錄啦。(中間一句│
│ 聽不清楚),我累了啦。 │
│ (有女子的聲音但聽不清楚) │
│員警:你沒有去工作喔? │
│B 男:有啦。 │
│員警:有工作怎麼會又吵架了勒? │
│B 男:(音量提高,但是因為說話時較激動,且影片回音較重,│
│ 故聽不清楚內容)。 │
│員警:那個那個窗戶,那個窗戶。 │
│B男:(音量較高,前面一句聽不清楚)那個不合啊。 │
│替代役男:不合? │
│B男:(音量較高)我去買那個紗窗啊,整理好啊。 │
│員警:你在修理是不是啦? │
│B 男:(音量較高)嘿啦。 │
│員警:壞掉? │
│B 男:(音量較高,前面兩字聽不清楚)要換。 │
│員警:冷靜一下啦。 │
│B 男:(聲音有稍為放低)你要我怎麼冷靜啦。我怎麼冷靜一下│
│ 。 │
│員警:你是壞了要把他換新的是不是? │
│B 男:換、換、換好啦。 │
│員警:那個、那個、那個新的紗網誰買的? │
│B 男:我買的啦。 │
│員警:他買的。 │
│A 女:我哪知道。 │
│員警:妳不是說妳沒有看到新的紗網在那邊? │
│A 女:不曾、我不曾。 │
│B 男:好啦、好啦,妳要去告我就去告我啦。 │
│(畫面拍攝到B男已站起來) │
│A 女:這本來就是新的。 │
│B 男:(先是舉手指,然後用手指自己)妨害家暴啦,好啦 │
│ , 拜託,去做筆錄(做出揮手不想多說的手勢)。 │
│A 女:這本來就是新的。 │
│B 男:(提高音量,並有揮動手)好啦,去那邊講啦,去做筆錄│
│ 啦。 │
│員警:等一下啦,我問一下啦。 │
│B 男:(有說話但聽不清楚內容) │
│(B男轉身往牆邊走去) │
│員警:(前面聽不清楚)那個新的紗網。 │
│A 女:那新的。 │
│員警:那是誰買的? │
│A 女:那本來就有新的了。 │
│員警:一捲一捲新的紗網那個呢? │
│A 女:嘿啊。 │
│員警:那是誰去買的? │
│B 男:(大喊地說)我買的啦。 │
│A 女:我哪知道?我,他也有新的。 │
│B 男:(音量提高)好了啦。不要、跟警察去做筆錄啦。 │
│員警:他買、他買那個要裝的? │
│A 女:我本來那個紗窗。 │
│B 男:(音量較高)好啦。妳去做筆錄,就這麼簡單。 │
│A 女:(有說話但聽不清楚)。 │
│B 男:(大喊地說)好啦,(後面一句聽不清楚)(畫面拍到B │
│ 男 走至牆角,做出蹲下,不想聽的動作,情緒顯得激動│
│ ) │
│拍攝之員警:你在大聲什麼啦? │
│B 男:(有用手指鏡頭方向,音量提高)你們去做筆錄好不好?│
│ 去做筆錄,我寧可去關。 │
│拍攝之員警:我們做筆錄。 │
│B 男:不要在那邊問。 │
│員警:把衣服穿起來,衣服穿起來。衣服穿起來。 │
│拍攝之員警:嘿。 │
│B 男:煩死了,你們。 │
│(B男走至牆邊蹲下,像是在找衣服) │
│員警:有什麼事情要搞到這樣呢?走走走,衣服穿上,衣服穿上│
│ 。 │
│B 男:不用穿啦。 │
│(B男繞過鏡頭到畫面右手邊) │
│拍攝之員警:有什麼事情用說的就好。 │
│B 男:去做筆錄啦。 │
│拍攝之員警:不要這樣喊。 │
│A 女:(前面幾字聽不清楚)我感覺。 │
│B 男:(音量提高,一邊用手指一邊說話)好了,去做筆錄。 │
│A 女:你是怎樣。 │
│B 男:你是你,我是我。(提高音量,並有用手指)到法院(中│
│ 間幾字聽不清楚)脫離母子關係,我不要做你兒子啦,我│
│ 累了啦。(後面兩句聽不清楚)。 │
│(B男至牆角穿上衣服) │
│拍攝之員警:好啦,不用這麼大聲喊啦。 │
│B 男:(音量較高,前面一句聽不清楚)是她家喔,我小時候多│
│ 痛苦折磨知不知道?你知道嘛?(中間幾字聽不清楚)│
│ 怎樣怎樣怎樣。 │
│員警:跟媽媽好好講嘛。 │
│B 男:不用講、不用講。 │
│(員警對講機聲音) │
│B 男:(音量較高,有用手指)我進去關、我進去關,你不要做│
│ ,我不要做妳兒子,好不好。 │
│員警:好好講嘛,好好講嘛。對不對。 │
│(員警對講機聲音) │
│員警:(有說話但聽不清楚內容)。 │
│A 女:(前面幾字聽不清楚)不要罵三字經你一直在罵。 │
│員警:幹嘛要這樣呢? │
│B 男:(突然激動大喊地說話,並用手指,但聽不清楚內容)。│
│員警:好啦冷靜,冷靜啦、冷靜啦。 │
│拍攝之員警:我們有在跟你錄影。 │
│B 男:(大喊地說)(第一句聽不清楚)你要怎樣啦,(中間一│
│ 句聽不清楚)你要怎樣啦,你要怎樣啦。 │
│員警:你先下去啦,麥月零,你先下去啦。 │
│B 男:(大喊地說)你要我怎樣啦。 │
│員警:好了、好了、好了。你冷靜啦、冷靜。怎麼會這樣子,兩│
│ 個人住這個房子也會吵成這樣子?走啦,電風扇關掉、電│
│ 風扇關掉。 │
│拍攝之員警:你證件要帶。 │
│員警:你的證件帶著,皮包帶著。 │
│(員警對講機聲音) │
│員警:鑰匙拿著,鑰匙拿著。(後面幾句聽不清楚內容,似是提│
│ 醒被告要記得帶什麼物品)。 │
│(員警對講機聲音) │
│員警:(前面一字聽不清楚)是不是要關上? │
│替代役男:門、門。(後面聽不清楚內容)。 │
│(員警對講機聲音) │
│員警:門鎖上、門鎖上。 │
│(員警對講機聲音) │
│員警:不用、不用、不用。 │
│(員警對講機聲音) │
│⒋鏡頭畫面離開B 男所在之房間往1 樓移動。畫面時間「2100. │
│ 12.31 21:37:18」,A 女和員警走出一樓出入庭院與客廳之│
│ 紗門,A 女站在庭院右側靠近洗衣機附近。 │
│拍攝之員警:他說那個新的是他買的呢? │
│A 女:那也是新的。那也是啊。 │
│拍攝之員警:嘿,他說那個新的是他買回來要修理的? │
│A 女:不過,那也是新的啊。 │
│拍攝之員警:他就說不合啊。 │
│A 女:我說,你怎麼用壞掉就說。 │
│B 男:(大喊地說)好啦、好啦、好啦。(畫面拍攝到B 男一 │
│ 邊大喊,一邊情緒激動的推紗門撞牆)(隨後臉朝向庭 │
│ 院右方一邊手指一邊大喊說話,但聽不清楚內容)。 │
│員警:冷靜、冷靜、冷靜。 │
│B 男:(大喊地說話但聽不清楚內容)。 │
│員警:好啦,你騎摩托車過去。 │
│B 男:(大喊地說)你要害我就對了啦。(後面聽不清楚)。 │
│拍攝之員警:跟你說你去派出所,你在做什麼啦。(畫面時間 │
│ 2100.12.31 21:37:44) │
│B 男:(大喊地說)幹。 │
│(畫面拍攝到員警一邊自背後搭著B 男肩膀,一邊將他帶出建築│
│ 物到建物外的馬路,B男有提高音量說著) │
│B 男: 幹你娘、幹你娘。 │
│員警:好啦。 │
│B 男:幹你娘勒。 │
│員警:你聽話,好了。來來來。 │
│B 男:(音量較高)你叫黃阿姨(音譯)出來講嘛。 │
│員警:好啦。好啦。 │
│B 男:(音量較高)是是不是我去買的嘛。 │
│員警:好啦、好啦。 │
│拍攝之員警:好。來來來來。 │
│B 男:鞋子啦。 │
│員警:鞋子、鞋子。 │
│(員警打開警車門) │
│拍攝之員警:你那麼激動做什麼呢? │
│(B男又往建築物門口走去) │
│員警:冷靜嘛。 │
│拍攝之員警:蛤,你那麼激動做什麼呢? │
│B 男:(走至建築物家門口,突然轉身,並提高音量)她要我關│
│ 啦 。對不對。我告訴你,(中間聽不清楚內容)死的喔│
│ 。 │
│員警:不要亂講話啦。 │
│(B男進入建築物大門) │
│B 男:開門。 │
│拍攝之員警:鞋子穿上、鞋子穿上。 │
│B 男:(音量較高)我看破了啦。 │
│員警:不要亂講話,你講這個話不好啊。你這個話對你也不好啊│
│ 。 │
│B 男:對我不好,(手指著建築物內說話,但聽不清楚內容)。│
│員警:你的鞋子勒? │
│B 男:(一邊用手指,一邊說話並走出大門,但聽不清楚說話內│
│容)。 │
│拍攝之員警:妳就先過去派出所,妳還站在那裡做什麼啦? │
│A 女:我要關門啊。 │
│拍攝之員警:要關門,我們就會幫你關,你就鑰匙。 │
│員警:來,上車啦、上車啦。 │
│拍攝之員警:來,上車。 │
│(B男走向警車) │
│B 男:(似有發出聲音,但聽不清楚內容)。 │
│拍攝之員警:你坐過來這邊。後面。 │
│員警:你坐前面。 │
│⒌畫面時間「2100.12.31 21:38:50」檔案結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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