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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55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金枝
輔 佐 人 李盡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蕭筠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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