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易,750,20151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75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力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22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3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處,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素徵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