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易,810,2015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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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81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慶瑞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且本院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六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並訂於民國105年1月13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刑事第十九法庭開庭審理。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於本院民國104年11月16日審理中表示:承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而經本院於同日以104年度易字第810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於同年12月2日進行審判程序。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5年1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九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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