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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92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俊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5535、27335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8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李俊良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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