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犯罪事實:
-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政勳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
- 三、論罪科刑:
- (一)按商標法所稱「公開陳列」之犯罪態樣,固以行為人將侵權
- (二)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
- (三)另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至5所示之物,均為被告犯商標法第97
- 四、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部分:
-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李政勳明知FAMILYCOMPUTER(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
-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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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智簡字第6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政勳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7027 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4年度審智訴字第5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政勳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三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李政勳為址設高雄市○○區○○街00號4 樓「○○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之負責人。
李政勳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係日商任○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任○堂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且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之商標(商標圖樣、註冊審定號詳如附表一所示),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且不得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致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
李政勳先於民國101或102年間,自某大陸廠商處取得附表三編號1 之光碟,將光碟內之盜版遊戲軟體重製至附表三編號2 之筆記型電腦硬碟,再將該等遊戲軟體重製至附表三編號3至5之記憶卡內(違反著作權法部分,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詳後述),其明知將該等含有盜版遊戲軟體之記憶卡置入遊戲機或透過模擬器執行後,會出現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該等商標圖樣應僅能使用於任○堂公司製造或授權製造之正版遊戲軟體中,盜版遊戲軟體之前揭商標圖樣,係屬未得商標權人同意而使用,係侵害任○堂公司之商標權,仍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102 年間某日起及於102 年12月23日19時11分許,在上址○○公司內,利用電腦設備連線上網,以「yes0000xxxx 」帳號登入露天拍賣網站,以直購價每張新臺幣(下同)460 元之價格,刊登販賣前揭記憶卡之商品拍賣訊息及照片而公然陳列之,供不特定人上網標購,並提供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民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 0號帳戶供購買者匯款。
嗣員警上網時發現李政勳刊登之上開拍賣訊息,於103年2月12日,以490 元(含運費30元)之價格下標購買,並匯款至李政勳上開帳戶,李政勳即寄交上開記憶卡(16GB)1張予員警。
嗣員警於103年3月18日16時15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公司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經鑑定後確認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始查悉上情。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政勳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審智訴卷第46頁),並有鑑定意見書1 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6 紙、露天拍賣網站被告帳號「yes0000xxxx」拍賣Micro SD 16GB記憶卡之拍賣網頁、被告帳號「yes0000xxxx 」之評價紀錄、拍賣通知、拍賣網站會員基本資料各1 份、搜索票影本、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採證照片6張、被告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及交易明細1 份、被告與廠商對話紀錄、購買威剛記憶體統一發票、遊戲機採購資料、金星數碼JXD論壇列印資料、拍賣網站威剛記憶體拍賣資料各1 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 頁、第11頁至第35頁、第40頁至第42頁、第47頁至第48頁;
偵卷第20頁至第45頁、第96頁至第100 頁、第103頁至第119頁、第133 頁),並有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商標法所稱「公開陳列」之犯罪態樣,固以行為人將侵權商品直接陳列於貨架上為其常態,然隨時代變遷及交易型態之改變,毋庸藉助實體銷售通路而透過網際網路進行商品交易,從中降低店租及庫存成本,已成現今邁入資訊時代之重要趨勢,是以前揭「公開陳列」之定義自不得仍侷限於傳統類型,在未逸脫文義解釋之範圍內,應依其法條規範意旨而為適度調整,故於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訊息,使不特定多數人皆可直接瀏覽並決定是否購買,此種交易模式所達成之效果實與在貨架上陳設擺放商品無異,應屬商標法第97條所稱「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合先敘明。
又本案員警至上開網站購買前述仿冒商標之記憶卡,係基於蒐證目的所為,則被告雖有販賣之故意,惟因員警並無買受之真意,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而成立販賣既遂,是被告所為乃屬販賣行為之未遂階段,然商標法未處罰販賣未遂之行為,自無法逕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相繩。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又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另被告於102年間某日起至103年3月18日16時15分許為警查獲時為止,所為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記憶卡之犯行,主觀上係基於同一決意而為之數個舉動,且客觀上亦係在密切之時間、同一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予包括之評價,而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爰審酌被告罔顧商標權人往往需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服務之行銷及品質的維持,才能使商標在相關業界及消費者間,具有良好的品牌形象,竟任意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以牟利,有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實可非難,惟念其於本院審理時坦認犯行,且無犯罪前科,素行及犯後態度尚可,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又本案之仿冒商標商品,每件記憶卡售價為460 元,所得利益非鉅,並考量被告已與告訴人任○堂公司達成和解,亦已付訖賠償金,有和解契約及告訴人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104年度智簡字第63號卷第6頁、第8頁),復兼衡其勉持之經濟狀況、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其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考,念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履行和解條件完畢,告訴人並具狀同意給予緩刑自新之機會,此有前開和解契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可證,本院斟以一般刑罰本質係以防衛社會、矯治教化及預防犯罪等為目的而對行為人所施之制裁,而緩刑之宣告,則旨在藉由刑之執行猶豫,給予行為人自新之機會,因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所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
(三)另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至5所示之物,均為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所陳列之仿冒商標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沒收;
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本件犯行所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四、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李政勳明知FAMILY COMPUTER(FC或NES)、SUPER FAMICOM(SFC)、NINTENDO 64(N64)為任○堂公司所生產製造之家庭用電視遊樂器,GAME BOY ADVANCE(GBA )係任○堂公司所生產製造之掌上型遊樂器,其相容之正版遊戲軟體,均會以電磁紀錄形式存放在專屬相容之遊戲卡匣,每只卡匣僅收容一種遊戲軟體,並在卡匣及外包裝上完整標示遊戲名稱、著作權人、發行年份等權利管理資訊,如係以記憶卡或其他形式存放一或數種遊戲軟體,則需透過轉接卡置入遊戲機或透過模擬器執行,方能在遊戲機或模擬器螢幕及揚聲器產生影音資訊,並配合遊戲者之操作產生遊戲內容,與正版遊戲軟體係以單一卡匣存放單一遊戲之形式不同,屬盜版遊戲軟體。
李政勳竟意圖營利,基於擅自以重製、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重製物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接續犯意,陸續自101或102年間某日起,自大陸地區某金星數碼遊戲機(機內建置NES、SFC、N64、GBA遊戲機之模擬器)製造商處,以不詳之代價,取得內有如附表二之一所示盜版遊戲軟體之光碟片多張,而陸續在上址○○公司,將如附表二之二所示盜版遊戲軟體重製於其筆記型電腦硬碟,及將如附表二之三所示盜版遊戲軟體重製於記憶卡。
因認被告所為另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1條之1第1項之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重製物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違反著作權法之部分,檢察官認係犯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1條之1第1項之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重製物罪,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本案上開違反著作權法之告訴等情,有雙方和解書影本及告訴人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簡字卷第6頁、第8 頁),揆諸上開說明,本應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上開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之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附錄本判決所引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指定使用商品 │
├──┼───────┼───────┼───────┼─────────┤
│ 1 │NINTENDO圖樣 │日商任○堂股份│第00000000號 │電視遊樂器,包括主│
│ │ │有限公司 │ │機、操作器、搖控器│
│ │ │ │ │、及錄有遊戲程式之│
│ │ │ │ │卡匣、磁碟、光碟唯│
│ │ │ │ │讀記憶體等商品 │
│ │ │ ├───────┼─────────┤
│ │ │ │第00000000號 │電視遊樂器,包括主│
│ │ │ │ │機、操作器、搖控器│
│ │ │ │ │、及錄有遊戲程式之│
│ │ │ │ │卡匣、磁碟、光碟唯│
│ │ │ │ │讀記憶體等商品 │
│ │ │ ├───────┼─────────┤
│ │ │ │第00000000號 │桌上型電視遊樂器、│
│ │ │ │ │電動遊樂器等商品 │
├──┼───────┼───────┼───────┼─────────┤
│ 2 │MARIO圖樣 │日商任○堂股份│第00000000號 │家庭用電視遊樂機、│
│ │ │有限公司 │ │家庭用電視遊樂機用│
│ │ │ │ │程式、磁碟、光碟、│
│ │ │ │ │唯讀記憶體卡等商品│
├──┼───────┼───────┼───────┼─────────┤
│ 3 │瑪莉MARIO圖樣 │日商任○堂股份│第00000000號 │電視遊樂器用程式磁│
│ │ │有限公司 │ │碟片、卡匣、光碟唯│
│ │ │ │ │讀記憶體等商品 │
├──┼───────┼───────┼───────┼─────────┤
│ 4 │ス-パ-マリオア│日商任○堂股份│第00000000號 │家庭用電視遊樂器、│
│ │ドバンス圖樣 │有限公司 │ │光碟、唯讀光碟、遊│
│ │ │ │ │戲光碟、唯讀卡匣、│
│ │ │ │ │電腦程式、掌上型液│
│ │ │ │ │晶顯示遊樂器專用唯│
│ │ │ │ │讀卡匣、唯讀光碟、│
│ │ │ │ │半導體記憶體等商品│
└──┴───────┴───────┴───────┴─────────┘
附表二之一(光碟片部分):
┌──┬────────┬───────────┬────────────┐
│編號│遊戲軟體檔案名稱│遭侵害著作名稱 │遭侵害商標名稱 │
├──┼────────┼───────────┼────────────┤
│ 1 │N64馬里奧賽車. │MARIO KART 64 │NINTENDO、MARIO │
│ │N64 │ │ │
├──┼────────┼───────────┼────────────┤
│ 2 │馬里奧高爾夫.N64│MARIO GOLF │NINTENDO、MARIO │
├──┼────────┼───────────┼────────────┤
│ 3 │全明星大亂斗.N64│SUPER SMASH BROS. │ │
├──┼────────┼───────────┼────────────┤
│ 4 │超級馬里奧.V64 │SUPER MARIO 64 │MARIO │
├──┼────────┼───────────┼────────────┤
│ 5 │馬里奧彈珠臺.GBA│MARIO PINBALL LAND │NINTENDO、MARIO │
├──┼────────┼───────────┼────────────┤
│ 6 │馬里奧聚會.GBA │MARIO PARTY ADVANCE │NINTENDO、MARIO │
├──┼────────┼───────────┼────────────┤
│ 7 │馬里奧賽車.GBA │MARIO KART SUPER │MARIO │
│ │ │CIRCUIT │ │
├──┼────────┼───────────┼────────────┤
│ 8 │超級馬里奧A.GBA │ス-パ-マリオアドバンス│ │
├──┼────────┼───────────┼────────────┤
│ 9 │滾滾棒.GBA │KURU KURU KURURIN │ │
├──┼────────┼───────────┼────────────┤
│ 10 │超級馬里奧.NES │SUPER MARIO BROS.2 │MARIO │
├──┼────────┼───────────┼────────────┤
│ 11 │其他遊戲軟體96種│不詳 │不詳 │
└──┴────────┴───────────┴────────────┘
附表二之二(筆記型電腦部分):
┌──┬────────┬───────────┬────────────┐
│編號│遊戲軟體檔案名稱│遭侵害著作名稱 │遭侵害商標名稱 │
├──┼────────┼───────────┼────────────┤
│ 1 │馬里奧彈珠臺.GBA│MARIO PINBALL LAND │ │
├──┼────────┼───────────┼────────────┤
│ 2 │馬里奧聚會.GBA │MARIO PARTY ADVANCE │ │
├──┼────────┼───────────┼────────────┤
│ 3 │馬里奧賽車.GBA │MARIO KART SUPER │MARIO │
│ │ │CIRCUIT │ │
├──┼────────┼───────────┼────────────┤
│ 4 │超級馬里奧A.GBA │ス-パ-マリオアドバンス│ │
├──┼────────┼───────────┼────────────┤
│ 5 │滾滾棒.GBA │KURU KURU KURURIN │ │
├──┼────────┼───────────┼────────────┤
│ 6 │KIRBY&THE │星のカ-ビイ鏡の大迷宮 │ │
│ │AMAZING MIRROR │ │ │
├──┼────────┼───────────┼────────────┤
│ 7 │MARIO&LUIGI_RPG │マリオ&ルイ-ジRPG │ │
├──┼────────┼───────────┼────────────┤
│ 8 │MARIO_VS_DONKEY_│マリオVS. ドンキ-コン │ │
│ │KONG │グ │ │
├──┼────────┼───────────┼────────────┤
│ 9 │WARIO_WORLD │ワリオランドアドバンス│ │
│ │ │ヨ-キのお寶 │ │
├──┼────────┼───────────┼────────────┤
│ 10 │ZELDA_MINICAP │THE LEGEND OF ZELDA: │ │
│ │ │THE MINISH CAP │ │
├──┼────────┼───────────┼────────────┤
│ 11 │N64馬里奧賽車. │MARIO KART 64 │NINTENDO、MARIO │
│ │N64 │ │ │
├──┼────────┼───────────┼────────────┤
│ 12 │馬里奧高爾夫.N64│MARIO GOLF │NINTENDO、MARIO │
├──┼────────┼───────────┼────────────┤
│ 13 │全明星大亂斗.N64│SUPER SMASH BROS. │ │
├──┼────────┼───────────┼────────────┤
│ 14 │超級馬里奧.V64 │SUPER MARIO 64 │ │
├──┼────────┼───────────┼────────────┤
│ 15 │賽爾達傳說.N64 │THE LEGEND OF ZELDA: │ │
│ │ │OCARINA OF TIME │ │
├──┼────────┼───────────┼────────────┤
│ 16 │超級馬里奧.NES │SUPER MARIO BROS.2 │ │
├──┼────────┼───────────┼────────────┤
│ 17 │超級大金剛3.SFC │ス-パ-ドンキ-コング3謎│ │
│ │ │のクレミス島 │ │
├──┼────────┼───────────┼────────────┤
│ 18 │其他遊戲軟體113 │不詳 │不詳 │
│ │種 │ │ │
└──┴────────┴───────────┴────────────┘
附表二之三(記憶卡部分):
┌──┬────────┬───────────┬────────────┐
│編號│遊戲軟體檔案名稱│遭侵害著作名稱 │遭侵害商標名稱 │
├──┼────────┼───────────┼────────────┤
│ 1 │馬里奧彈珠臺.GBA│MARIO PINBALL LAND │NINTENDO、MARIO │
├──┼────────┼───────────┼────────────┤
│ 2 │馬里奧聚會.GBA │MARIO PARTY ADVANCE │ │
├──┼────────┼───────────┼────────────┤
│ 3 │馬里奧賽車.GBA │MARIO KART SUPER │ │
│ │ │CIRCUIT │ │
├──┼────────┼───────────┼────────────┤
│ 4 │超級馬里奧A.GBA │ス-パ-マリオアドバンス│ス-パ-マリオアドバンス │
├──┼────────┼───────────┼────────────┤
│ 5 │滾滾棒.GBA │KURU KURU KURURIN │ │
├──┼────────┼───────────┼────────────┤
│ 6 │其他遊戲軟體65種│不詳 │不詳 │
└──┴────────┴───────────┴────────────┘
附表三:
┌──┬───────┬──┬────────┐
│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備註 │
├──┼───────┼──┼────────┤
│ 1 │光碟片 │2片 │內有如附表二之一│
│ │ │ │所示盜版遊戲軟體│
├──┼───────┼──┼────────┤
│ 2 │筆記型電腦 │1臺 │內有如附表二之二│
│ │ │ │所示盜版遊戲軟體│
├──┼───────┼──┼────────┤
│ 3 │記憶卡(8GB) │2張 │內有如附表二之三│
├──┼───────┼──┤所示盜版遊戲軟體│
│ 4 │記憶卡(16GB)│4張 │ │
├──┼───────┼──┤ │
│ 5 │記憶卡(32GB)│2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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