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簡,3192,2015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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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3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正川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罰金貳仟元」應補充更正為「罰金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內關於罰金貨幣單位之記載有所缺漏,而有補充更正之必要,依前述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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