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簡上附民,31,2015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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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周敏煌
被 告 陳駿勝
王正斌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胡慧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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