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簡附民,105,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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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105號
原 告 邱敏瑄
法定代理人 邱崧展
被 告 黃義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4 年度簡字第718 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葉逸如
法 官 陳鑕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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