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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251號
原 告 莊銘泉
被 告 郭三源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44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揚奇
法 官 翁熒雪
法 官 林于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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