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聲,3425,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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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4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吉順
上列受刑人前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吉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3月確定,並於民國98年8月2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4年7月3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7年11月2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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