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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4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福文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福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103年6月1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4年7月3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4年11月28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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