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聲,3591,2015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5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郁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秘密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IPOD手機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郁翔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ipod1支,為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爰依刑法第315條之3、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犯刑法第315條之1、315條之2妨害秘密之罪者,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15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涉犯妨害秘密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80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又前開案件扣得ipod手機1支,係竊錄內容之附著物,依刑法第315條之3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15條之3、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