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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0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殷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執聲字第29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殷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殷煌因所犯如附表所列2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殷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於已執行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彥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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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
│1 │詐欺 │有期徒刑4 │102年10月 │本院103年 │104年2月9 │本院103年 │104年3月10│編號1已於 │
│ │ │月,如易科│30日(聲請│度易字第 │日 │度易字第 │日 │104年5月19│
│ │ │罰金,以新│書誤載為 │797號 │ │797號 │ │日易科罰金│
│ │ │臺幣1仟元 │102年10月 │ │ │ │ │執行完畢 │
│ │ │折算1日 │上旬至中旬│ │ │ │ │ │
│ │ │ │間某日) │ │ │ │ │ │
│ │ │ │ │ │ │ │ │ │
├─┼───┼─────┼─────┼─────┼─────┼─────┼─────┤ │
│2 │詐欺 │有期徒刑4 │102年10月 │本院103年 │104年7月31│本院103年 │104年9月1 │ │
│ │ │月,如易科│30日(聲請│度易字第 │日 │度易字第 │日 │ │
│ │ │罰金,以新│書誤載為10│831號 │ │831號 │ │ │
│ │ │臺幣1仟元 │2年9月27日│ │ │ │ │ │
│ │ │折算1日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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