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2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香花
王日忠
趙順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字第3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香花等3人賭博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3人涉犯賭博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3107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等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
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俱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所得之物,業據渠等偵查中供承在卷,並有卷附扣押物品清單(偵卷第14頁、第15頁)可證,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
├──┼───────────┼────┼─────┤
│1 │計算機 │1台 │王香花 │
├──┼───────────┼────┼─────┤
│2 │六合彩記事本 │1本 │王香花 │
├──┼───────────┼────┼─────┤
│3 │六合彩開獎紀錄表 │1張 │王香花 │
├──┼───────────┼────┼─────┤
│4 │六合彩記帳本 │1本 │王香花 │
├──┼───────────┼────┼─────┤
│5 │六合彩記帳單 │3張 │王香花 │
├──┼───────────┼────┼─────┤
│6 │六合彩簽單 │20張 │王香花 │
├──┼───────────┼────┼─────┤
│7 │六合彩簽單 │3張 │王日忠 │
├──┼───────────┼────┼─────┤
│8 │六合彩簽單 │1張 │趙順龍 │
├──┼───────────┼────┼─────┤
│9 │贓款 │320元 │王香花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