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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4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歐至峯
上列受刑人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歐至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及應執行殘餘刑期3月3日,並於民國103年9月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4年12月1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5年1月19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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