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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5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志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3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志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肆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志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各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經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附表編號1 、2 部分),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707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附表編號3 、4 部分),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124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並就有期徒刑3 月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確定在案等情,有卷附之判決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稽,而堪認定。
又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述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1 份在卷為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限制。
是核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至受刑人所犯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均不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本院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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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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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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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如│有期徒刑2 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 千元折算1 日│幣1 千元折算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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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104 年1 月13日15│104 年1 月13日2 │
│日 期│時15分回溯72小時│時許 │
│ │內之某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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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高雄地檢104 年度│高雄地檢104 年度│
│案號 │偵字第4516號 │偵字第45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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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104 年度審訴字第│104 年度審訴字第│1
│最 後│ │707 號 │707 號 │
│ ├──┼────────┼────────┤
│事實審│判決│104 年6月29日 │104 年6 月29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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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104 年度審訴字第│104 年度審訴字第│1
│ │ │707 號 │707 號 │
│確 定├──┼────────┼────────┤
│ │判決│104 年7 月22日 │104 年7 月22日 │
│判 決│確定│ │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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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檢104 年度│高雄地檢104 年度│
│備 註│執緝字第2889號 │執緝字第2889號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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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 、2 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
│ │徒刑7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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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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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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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3 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1 千元折算1 日│
├──────┼────────┼────────┤
│犯 罪│104 年3 月24日13│104 年3 月24日13│
│日 期│時55分回溯72小時│時55分回溯96小時│
│ │內之某時 │內之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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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高雄地檢104 年度│高雄地檢104 年度│
│案號 │毒偵字第2074號、│毒偵字第2074號、│
│ │104 年度偵字第82│104 年度偵字第82│
│ │41號 │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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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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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號│104 年度審訴字第│104 年度審訴字第│
│最 後│ │1246號 │1246號 │
│ ├──┼────────┼────────┤
│事實審│判決│104 年9 月10日 │104 年9 月10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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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104 年度審訴字第│104 年度審訴字第│
│ │ │1246號 │1246號 │
│確 定├──┼────────┼────────┤
│ │判決│104 年10月6 日 │104 年10月6 日 │
│判 決│確定│ │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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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高雄地檢104 年度│高雄地檢104 年度│
│ │執字第15050 號 │執字第1505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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