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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551號
104年度聲字第5696號
聲 請 人
即被告之母 王○○○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王立強
上列聲請人及被告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 年度訴字第865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查本案聲請人即被告王立強(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前有多次通緝紀錄,有逃亡之虞,所涉犯上開罪嫌復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因此逃亡之可能,而有羈押之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同日處分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移審當日因家人工作而無法交保,並非覓保無著;
聲請人王○○○為被告之母親,當初因家境清寒、雙親年邁,經濟上困頓而無法馬上交保,而被告業已坦承所有犯行,願意接受法律制裁,本案復已偵查完畢,並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聲請人王○○○經與親戚朋友借得交保金額,為此聲請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王○○○、被告固分別於104 年12月16日、104年12月24日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因被告前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一級毒品),經本院於104年9月24日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311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並經檢察官事先來電聯繫並來函商借執行,及於104年12月31日發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電話紀錄查詢表及執行指揮書影本各1份附卷可考(見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65號卷)。
是本案被告既已發監執行,已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則前開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已無實益。
四、綜上,本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葉逸如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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