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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0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豪
選任辯護人 李國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219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家豪係「天豐集團」執行長,而該集團旗下包含「天豐國際有限公司」(Tian Feng International Corp .,下稱天豐公司)、「總體經濟基金公司」(Macro Economic Foundation Co .Ltd ,下稱總體公司)、「至聖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至聖公司)。
另朴禮紫(韓國籍,另由韓國司法機關處理)係韓國SOW (SewangOne World公司,下稱SOW 公司)之代表人,其與被告為朋友。
詎被告竟基於偽造私文書、詐欺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㈠被告明知「天豐集團」及其本人於印尼國家銀行並無存款,且並無美金5 億7,000 萬元之資力,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之犯意,先於不詳時間透過馬來西亞籍之Rasala BinAdbul Hala(已歿)取得偽造之印尼國家銀行(Bank Negara Indonesia )信用狀保證書1 紙(編號BG0216/LNINT/ Ⅱ/2007 、面額美金4,000 萬元),接著於附表一所示時、地,以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法,向附表一所示之Hyundai SMIKorea Branch(下稱SMI 韓國分公司)及該分公司負責人金永烈、龍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龍德公司)及該公司負責人王博彥實施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並獲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不法金額(相關詐騙時地、被害人、詐騙方法、簽約時地及契約名稱、交付財物之時地及金額,詳如附表一)。
㈡又被告明知「天豐集團」及其本人於印尼國家銀行並無存款,且並無美金5 億元以上之資力,竟與朴禮紫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之犯意聯絡,先於不詳時間透過馬來西亞籍之Rasala Bin Adbul Hala (已歿)取得偽造之印尼國家銀行(Bank NegaraIndonesia)信用狀保證書2 紙(編號2796/JKT/-BNI/DIR/Ⅱ/08 號、面額美金197 萬9137.11 元;
編號2799/JKT/-BNI/DIR/Ⅱ/08 號,面額為美金300 萬3750元),接著於附表二所示時、地,以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方法,向附表二所示之韓國SAW 公司及該公司負責人鄭慶洙、韓國The Well Planning 公司(下稱韓國TWP 公)及該公司執行長朴興載實施如附表二所示之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並獲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不法金額(相關詐騙時地、被害人、詐騙方法、簽約時地及契約名稱、交付財物之時地及金額,詳如附表二)。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因被告業已於民國106 年4 月11日死亡,有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106 年4 月11日開立之死亡證明書影本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佳穎
法 官 何一宏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周綉美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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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詐騙時間│行為人│被害人│詐騙方法 │簽約時間、│交付物品時間│
│ │、地點 │ │ │ │地點、契約│、地點、方式│
│ │ │ │ │ │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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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6年1 月│張家豪│SMI 公│張家豪透過不知情之廖昭│96年1月31 │SMI 公司於96│
│ │28起迄同│ │司及該│平向SMI 公司負責人金永│日、韓國、│年2月5日在韓│
│ │年月30日│ │公司負│烈佯稱:張家豪係天豐集│簽立協議書│國匯款美金30│
│ │止間、韓│ │責人金│團之執行長,在印尼國家│ │萬元至張家豪│
│ │國SOW 公│ │永烈 │銀行存款很多,可請該銀│ │所有之合作金│
│ │司 │ │ │行提供金額為美金 4,000│ │庫商業銀行自│
│ │ │ │ │萬元之信用狀保證書,但│ │強分行(下稱│
│ │ │ │ │SMI 公司須先支付開立銀│ │合庫)第501-│
│ │ │ │ │行保證書之1% 費用,且│ │000-00000 號│
│ │ │ │ │另要給付1% 之佣金予張│ │帳戶 │
│ │ │ │ │家豪云云,致金永烈陷於│ ├──────┤
│ │ │ │ │錯誤,由SMI 公司與張家│ │SMI 公司於96│
│ │ │ │ │豪於右列時間簽立契約,│ │年2月5日在韓│
│ │ │ │ │並支付右列金額予張家豪│ │國匯款美金10│
│ │ │ │ │。 │ │萬元至張家豪│
│ │ │ │ │ │ │所有之美國富│
│ │ │ │ │ │ │國銀行( │
│ │ │ │ │ │ │Well Fargo&│
│ │ │ │ │ │ │Company Bank│
│ │ │ │ │ │ │)第000-0000│
│ │ │ │ │ │ │068號帳戶 │
│ ├────┼───┼───┼───────────┼─────┼──────┤
│ │96年2月9│張家豪│SMI 公│張家豪掃瞄上開不實之印│無 │SMI公司於96 │
│ │日 │ │司及負│尼國家銀行編號BG0216/L│ │年2月26日、 │
│ │ │ │責人金│N-INT/Ⅱ/2007 、面額美│ │德國、韓國 │
│ │ │ │永烈 │金4000萬元信用狀保證書│ │SMI公司以其 │
│ │ │ │ │至電腦,並透過轉寄方式│ │出資成立之伯│
│ │ │ │ │寄予金永烈,致金永烈誤│ │恩聯合國國會│
│ │ │ │ │認該信用狀保證書為真,│ │中心(UN │
│ │ │ │ │張家豪並隨即要求SMI 公│ │Congress │
│ │ │ │ │司支付剩餘之美金40萬元│ │Center Bonn │
│ │ │ │ │,SMI 遂於右列時間支付│ │Gmbh │
│ │ │ │ │右列金額予張家豪。 │ │Goerresstr)│
│ │ │ │ │ │ │名義匯款美金│
│ │ │ │ │ │ │40萬元至張家│
│ │ │ │ │ │ │豪上開合庫帳│
│ │ │ │ │ │ │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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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7年5月 │張家豪│龍德公│張家豪與不知情之張宇宙│無 │龍德公司於98│
│ │間起迄99│ │司及該│向龍德公司負責人王博彥│ │年9月3日在高│
│ │年2月28 │ │公司負│佯稱:天豐集團財力雄厚│ │雄市合庫三民│
│ │日止間、│ │責人王│,將與龍德公司簽立「事│ │分行以臨櫃存│
│ │臺中市 │ │博彥 │業合作協議書」,且將採│ │款方式,存66│
│ │ │ │ │購龍德公司研發之土壤穩│ │萬元至張家豪│
│ │ │ │ │定劑共計5億7,000多萬美│ │上開合庫帳戶│
│ │ │ │ │元,但需以開立信用狀之│ ├──────┤
│ │ │ │ │方式支付貨款,而開立信│ │龍德公司於98│
│ │ │ │ │用狀之費用由龍德公司支│ │年9 月18日在│
│ │ │ │ │付云云,致龍德公司陷於│ │不詳地點之金│
│ │ │ │ │錯誤,於右列時間支付金│ │融機購以臨櫃│
│ │ │ │ │錢予張家豪。 │ │存款方式,存│
│ │ │ │ │ │ │66萬元至張家│
│ │ │ │ │ │ │豪所有之上揭│
│ │ │ │ │ │ │合庫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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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詐騙時間│行為人│被害人│詐騙方法 │簽約時間、│交付物品時間│
│ │、地點 │ │ │ │地點、契約│、地點、方式│
│ │ │ │ │ │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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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6年1月 │張家豪│韓國SA│由朴禮紫向SAW 公司負責│無 │SAW 公司於96│
│ │間、韓國│朴禮紫│W 公司│人鄭慶洙佯稱:伊認識金│ │年1 月24日在│
│ │ │ │及公司│主張家豪,張家豪願借朴│ │韓國匯款美金│
│ │ │ │負責人│禮紫5 億美金的銀行保證│ │10萬元至張家│
│ │ │ │鄭慶洙│(BANK GUARANTEE),請│ │豪上開合庫帳│
│ │ │ │ │鄭慶洙先幫忙支付15萬美│ │戶 │
│ │ │ │ │金之手續費將資金引進,│ ├──────┤
│ │ │ │ │事成後可協助SAW 公司採│ │SAW 公司於96│
│ │ │ │ │購信用狀云云,致鄭慶洙│ │年1 月25日在│
│ │ │ │ │於錯誤,由SWA 公司於右│ │韓國匯款美金│
│ │ │ │ │列時間支付右列金額予張│ │5 萬元至張家│
│ │ │ │ │家豪。 │ │豪上開合庫帳│
│ │ │ │ │ │ │戶 │
│ ├────┼───┼───┼───────────┼─────┼──────┤
│ │96年7、8│張家豪│韓國SA│張家豪向SAW公 司負責人│無 │SAW 公司於96│
│ │月間、韓│朴禮紫│W 公司│鄭慶洙詐稱:伊可協助SA│ │年10月5 日在│
│ │國 │ │及公司│W公司開立金額500萬元美│ │韓國匯款美金│
│ │ │ │負責人│金之信用狀,但需由 SAW│ │1 萬5000元至│
│ │ │ │鄭慶洙│公司支付銀行開狀之手續│ │張家豪上開合│
│ │ │ │ │費云云,致鄭慶洙陷於錯│ │庫帳戶內 │
│ │ │ │ │誤,由SWA 公司於右列時│ │ │
│ │ │ │ │間支付右列金額。 │ │ │
│ ├────┼───┼───┼───────────┼─────┼──────┤
│ │96年11月│張家豪│韓國SA│張家豪向SAW 公司負責人│96年11月28│SAW 公司於96│
│ │21日、臺│朴禮紫│W 公司│鄭慶洙詐稱:天豐集團財│日、不詳地│年11月29日、│
│ │北市中山│ │及公司│力雄厚,伊會開立美金 │點、「Cont│韓國、匯款美│
│ │區國賓飯│ │負責人│500萬元信用狀,供 SAW │ract」 │金3 萬元至張│
│ │店 │ │鄭慶洙│公司向中國建設銀行( │ │家豪上開合庫│
│ │ │ │ │Chi-na Construction │ │帳戶 │
│ │ │ │ │Bank)及韓國新韓銀行(│ ├──────┤
│ │ │ │ │Shinh-an Bank )作借款│ │SAW 公司於96│
│ │ │ │ │擔保,但SAW 公司要支付│ │年12月3 日、│
│ │ │ │ │手續費云云,致鄭慶洙陷│ │韓國、匯款美│
│ │ │ │ │於錯誤,由SWA 公司於右│ │金12萬元至張│
│ │ │ │ │列時間與張家豪簽立契約│ │家豪上開合庫│
│ │ │ │ │並支付右列金額。 │ │帳戶 │
│ │ │ │ │ │ ├──────┤
│ │ │ │ │ │ │SAW 公司於97│
│ │ │ │ │ │ │年1 月25日、│
│ │ │ │ │ │ │韓國、匯款美│
│ │ │ │ │ │ │金2 萬元至張│
│ │ │ │ │ │ │家豪上開合庫│
│ │ │ │ │ │ │帳戶 │
│ │ │ │ │ │ ├──────┤
│ │ │ │ │ │ │SAW公司於97 │
│ │ │ │ │ │ │年1 月30日、│
│ │ │ │ │ │ │韓國、匯款美│
│ │ │ │ │ │ │金2 萬元至張│
│ │ │ │ │ │ │家豪上開合庫│
│ │ │ │ │ │ │帳戶 │
│ ├────┼───┼───┼───────────┼─────┼──────┤
│ │97年2月 │張家豪│韓國SA│張家豪掃瞄不實之印尼國│無 │SAW公司於97 │
│ │11日 │朴禮紫│W 公司│家銀行編號2796/JKT/-BN│ │年2 月28日、│
│ │ │ │及公司│I/DIR/Ⅱ/08 號、面額美│ │韓國、匯款美│
│ │ │ │負責人│金197萬9137.11元;及編│ │金4萬2 000元│
│ │ │ │鄭慶洙│號2799/JKT/-BNI/DIR/Ⅱ│ │至張家豪上開│
│ │ │ │ │/08號、面額為美金300萬│ │合庫帳戶 │
│ │ │ │ │3750元銀行信用狀保證書│ │ │
│ │ │ │ │至電腦,並透過轉寄方式│ │ │
│ │ │ │ │寄予鄭慶洙,經鄭慶洙拿│ │ │
│ │ │ │ │去中國建設銀行、韓國新│ │ │
│ │ │ │ │韓銀行查驗,銀行告知鄭│ │ │
│ │ │ │ │慶洙該2 張信用狀保證書│ │ │
│ │ │ │ │可能為偽造,鄭慶洙請朴│ │ │
│ │ │ │ │禮紫轉告張家豪,張家豪│ │ │
│ │ │ │ │對鄭慶洙佯稱:信用狀保│ │ │
│ │ │ │ │證書是真的,只是地址開│ │ │
│ │ │ │ │錯了,如要更正信用狀,│ │ │
│ │ │ │ │要再付手續費更正云云,│ │ │
│ │ │ │ │致鄭慶洙陷於錯誤,由 │ │ │
│ │ │ │ │SWA 公司於右列時間支付│ │ │
│ │ │ │ │右列金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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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6年10月│張家豪│韓國Th│由朴禮紫向韓國TWP 公司│96年11月23│96年10月間、│
│ │間、韓國│朴禮紫│e Well│執行長朴興載佯稱:張家│日、韓國、│韓國、匯款韓│
│ │ │ │Planni│豪願借伊美金5 億元,伊│「Loan │幣1億500萬元│
│ │ │ │ng公司│取得該筆資金後,可將其│Agreement │予韓國SOW 公│
│ │ │ │(下稱│中之美金2億5,000萬元借│」 │司所有之新韓│
│ │ │ │TWP 公│給TWP 公司云云,且朴禮│ │銀行不詳帳戶│
│ │ │ │)及公│紫出示張家豪所提供之偽│ │內,再由韓國│
│ │ │ │司執行│造印尼國家銀行保證書(│ │SOW 公司轉匯│
│ │ │ │長朴興│BANK GUARANTEE),致朴│ │予張家豪 │
│ │ │ │載 │興載陷於錯誤,誤認保證│ ├──────┤
│ │ │ │ │書為真,於右列時間與朴│ │97年1 月間、│
│ │ │ │ │禮紫之SOW 公司簽立右列│ │韓國、匯款韓│
│ │ │ │ │契約,TWP 公司於右列時│ │幣3 億5000萬│
│ │ │ │ │間支付右列金額予張家豪│ │元予韓國 SOW│
│ │ │ │ │。 │ │公司上開帳戶│
│ │ │ │ │ │ │,再由韓國 │
│ │ │ │ │ │ │SOW 公司轉匯│
│ │ │ │ │ │ │予張家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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