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訴,341,20151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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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昌霖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2日所為改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正本法官欄關於「審判長法官林永村、法官黃姿育、法官李爭春」之記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林永村、法官李爭春、法官黃姿育」。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法官欄內關於「審判長法官林永村、法官黃姿育、法官李爭春」之記載,核與該裁定之原本同處關於「審判長法官林永村、法官李爭春、法官黃姿育」之記載不符,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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