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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6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宸萌
金文壕
柏盛東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王宗羿
法 官 楊書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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