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5,簡附民,166,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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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166號
原 告 簡名郎
被 告 張少凡
訴訟代理人 劉啟輝律師
被 告 吳蕙如
上列原告因本院105年度簡字第4051號、106年度審易字第817號妨害家庭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被告張少凡、吳蕙如所犯之妨害家庭案件(案號分為105年度簡字第4051號、106年度審易字第8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該案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且就被告吳蕙所犯通姦罪嫌部分,雖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然原告前已具狀表示,若本件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則請求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但書、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林于心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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