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5,簡附民,249,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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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249號
原 告 林治廷
被 告 林朝陽
林朝景
郭泰輝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蔡英雌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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