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5,訴,606,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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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0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榮基
指定辯護人 謝勝合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榮基心神喪失,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院審理期間發覺被告劉榮基無法理解訊問內容之涵義,回答問題亦缺乏連貫性與邏輯性,認知功能與表達能力均甚差,命其當庭書寫自己姓名,亦完全無法書寫,嗣經本院送請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診斷為:「劉榮基於民國106 年2 月16日腦部電腦斷層顯示左側大腦栓塞併臨床感覺與運動性失語症狀,無法完全理感詞句語意,講東答西以及無法完整表達詞句等臨床功能障礙」等情,有該院106 年5 月19日雄左民診字第1060001847號函附卷可參,足徵被告已達無法理解詞句語意,且無法完整表達詞句之臨床功能障礙。

綜上,本院認被告已達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所稱心神喪失之程度,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林書慧
法 官林記弘
法 官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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