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0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祈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毒偵字第5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陳祈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3 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黃鳳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