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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269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金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13986 號、第18489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之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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