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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269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明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明輝應自民國壹佰零陸年伍月貳拾參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明輝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傳喚未到,復拘提無著,經通緝到案,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加重竊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係經通緝到案,又前有多次因案遭通緝之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1第1項第1款之事由,並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裁定被告應自民國106年4月6日起羈押3月在案。
茲因被告另涉犯竊盜案件,經本院105年度易字第3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提被告執行前開有期徒刑,被告已於106年5月23日入監執行,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則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原羈押原因即為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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